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探讨与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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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周树国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认定主义。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

2、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

3、、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4、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

5、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结论、文书鉴定结论、痕迹鉴定结论、事故鉴定结论、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会计鉴定结论、行为能力鉴定结论等等。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

6、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就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举证时效。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没有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目前,理论界对举证时效问题意见不一。有意见认为,当事人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7、因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审理阶段和审级法院提出举证,法院不能限制,规定举证时效等于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民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时效,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容易造成诉讼中的突然袭击和诉讼拖延,从而有损诉讼效益和公正,为真正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举证时效制度,在某一阶段之前,如果当事人不能或者没有提出证据,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有关法律对举证时效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操作比较混乱,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规定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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