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再审新证据认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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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再审新证据认定浅析  李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那么,什么是再审中的新证据、如何认定再审中新证据?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进行探析。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无论在何种诉讼程序中,也无论在何种诉讼阶段,均有权提出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随时接受

2、这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而搞证据突袭,不仅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为了避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行了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在该规定的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明确举证时限届满后的后果,即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证据失权是指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

3、制度的核心,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便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  再审新证据的范围  就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再审新证据至少包括:1.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的证据;3.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提出后未被原审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

4、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再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  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新证据的认定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富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的出现和提出时间、与原裁判讼争的主要事实的关系以及证据提交人的主观心态等方面来进一步把握,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主要是从证据形成时间上进行考量。  首先,再审新证据一般应当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当然,在现阶段有特殊性,下文予以具体解释。  其次,再审新证据一般是指新发现的证据。这里主要涉及再审新证据基准时的确定。从发现证据的时间看,再审新证据应

5、当包括原审庭审终结前发现的证据和原审庭审终结后发现的证据两种情形。对于界定后一种情形为再审新证据,理论和实务界看法一致;对于前一种情形,争议较大。我们认为,对于原来就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没有及时提交,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要件加以确定。  再次,再审新证据一般是指原先形成的证据。也就是说,该证据一般应形成于原审庭审终结前,是在辩论终结前就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只不过在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尚未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提出,故有些人将再审新证据称之为“新发现的老证据”。然而,在原审庭审或辩论终结之后新形成的证据是否可以纳入再审新证据范围,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均存有争议

6、。学理上认为,从既判力理论中以原审辩论终结之时作为既判力的基准时来看,对于在原审庭审或辩论终结后形成的证据,不是再审新证据。对于一些新发生的事实,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归为该具体再审事由对待;对于依据原先事实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报告,则另当别论。  2.再审新证据的实质要件  该要件主要是从再审新证据与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进行的考量。  首先,再审新证据应当具有重要性。除了符合形式要件外,再审新证据应当是证明力相当强的证据。也就是说“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证明力尚不足以动摇原生效裁判、仍不能启动再审程

7、序的证据,虽然是新的证据,但不能引发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可见,并不是所有新的证据都可以引发再审审理程序。  其次,再审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不可分性。再审程序是在原审诉讼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是相对于原审的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审理应当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审理、裁判的对象和范围,不应超越原审诉讼请求。如果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话,一般不应冲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比如,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子女由于生活和

8、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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