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定政策之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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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定政策之司法救济-->第一章公司法人格否认1.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现代公司制度是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构建而成,是现代公司的心脏、是核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种制度巧妙地结合不仅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对利益最大化的渴求而且也将他们一直所考量的风险问题缩减在了最小限度之内,极大地振奋了投资人的欲望。曾有人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带给人类社会的价值是无法计算、难以估量的。该制度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其意义远远胜过了蒸汽机、电力等发明。”然而,当一项制度在给万人带来雀跃时,该制度本身也必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这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公司法人制度也

2、不例外,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是我们不能小觑的事情。虽然公司法人制度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做,但在实际生活中,偏离公司法人制度的“现实”早已应运而生。正如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一书中所分析的,对法律而言,“应当”和“现实”是有根本区别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仅指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动,”而不是指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这种区别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的“效力”和“实效”的区别。前者是指法律规则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人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事,不得违背法律,应自觉遵守并运用法律。后者则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规则被人们实际遵守和运用的程度。公司法人制度以刺

3、激投资人的投资欲望为首任,激励更多的人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更好地促进经济繁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低廉的成本解决了有限资源的配置,有效地组织了社会投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从该法人制度中受益颇深的既不是公司本身也不是公司的债权人,而是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如果褪去公司法人的外衣,就其本质而言,公司本身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微乎其微,几乎为零。实际上,公司只不过是股东们也就是投资者们为了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公司只是被投资者们所利用的工具。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投资者们积极地采用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追其根本就是股东很好

4、的利用了公司法律制度为其利益创设的有限责任这座避风港,任其在这把保护伞下为所欲为,而在保护伞之外的公司债权人又能奈其如何呢?就这样股东可以肆无忌惮的为所欲为,而公司债权人只能眼睁睁的任人宰割。虽然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该物质基础是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对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限制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显然有限责任的确立并没有彻底根除公司经营失败所可能遭受的的风险,而是将这种风险可能性通过有限责任这条传输带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由此,我们可以说公司法人制度有其两面性。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自被创设之日起,就作为一种催化剂,对社会经

5、济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法人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社会伦理价值却没有像该制度所追求的经济价值那样,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人们越是渴求经济效益给他们带来的快感,就越容易将社会伦理价值抛之脑后、视而不见,只要能使他们的财富增值,能实现他们的经济愿望,即便牺牲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些利益的追随者们也不会觉得可惜。换言之,就是通过降低投资人的风险来增加本不属于债权人的风险,将投资人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债权人,这样做虽然一方面极大地鼓舞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本身就不强大的地位更加摇摇欲坠了。公司法人格制度所导致的利益平衡体系的失衡,并不是偶然。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传统的公司法

6、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为己任,虽然公司法严格规定了公司财产要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不能混为一体,要有严格区分,股东不得随心所欲地想抽回出资就抽回出资或不得想当然的支配公司财产,但股东拥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请求股息分配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为股东实际掌控公司留下了可能的空间。比如,公司股东在公司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在其利益欲望的驱使下,发展“资本多数决”,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公司之上,变公司为其进行交易的载体,只享受经济收益的喜悦,而不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和股东并没有真正地分离,由于矗立着公司独立人格这座坚不可摧的墙,公司债权人要想了解公司内部

7、的真实情况可谓是天方夜谭。假使通过某些途径可以获知一些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那么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未必是公司债权人所能够承受的。①由此可知,公司法人制度对于股东是否已完全放弃其对出资的控制权,并没有很好的防范措施,这样就直接导致了如果股东滥用支配地位,直接操控公司的财产,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时,遭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是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只能束手无策。第二章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适用2.1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0条①虽然已对公司股东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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