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定之直索股东之职责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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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格否定之直索股东之职责范围研究-->一、引言(一)问题的提起19世纪初的美国公司中,“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存在如此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利”气.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对经济秩序的作用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在没有管制的情形下,早期的西方社会和上个世纪末的我国发生了大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如设立空壳公司以及公司形骸化等问题极为严重,将因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时,用权力制衡权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美国法院率先在司法实践创造了揭幵公司面纱制度,也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

2、度。面对实践的需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对公司、企业进行整顿,国务院以及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的滥用行为,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2005年,我国才在公司法中正式引入了该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可称为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因为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对于解决我国广泛存在的诸如

3、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转、设立数个公司来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利用公司玩弄合同等现象有了法律依据,可以直接追宄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然而,以成文法形式将以判例存在于英美法系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时,也对该制度的适用造成了很大局限。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概括式描述,许多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无法得到面面俱到的安排。在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司法适用就会遭遇很多困难,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实施,遑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中,被直接要求对公司债务负责的股东,本文称为直索股东。其中,直索股东的责任

4、范围问题,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就未达成有效的共识。虽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的法院判决直索股东承担有主次之分的补充责任,严重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在理论界,学者就连带责任解释是为“共同连带责任”还是“主从连带责任”发生分歧,还有的学者主张直索股东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另外,在直索股东的责任是否有数额限制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见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矫正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所造成的利益失衡。而实现该制度的最终方式就是追究公司背后滥用股东的责任,从德国称该制度为“直索责任”(

5、Durchgriff)可见一斑,形象地揭示了该制度的终极目标,即在符合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绕过债务公司,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直索股东的责任承担范围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实现具有重大联系,直索股东责任承担的范围大小,决定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维护、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得以有效实现其制度价值。因此,本文选择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直索股东责任范围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在直索股东的责任定性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法学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债务公司与直索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直

6、索股东的责任是否存在范围限制,也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以及最终的效果。因此,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达成共识,从而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二)我国司法现状考察我国是在2005年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然而,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判决中就己存在类似制度的适用,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中适用的适用已积累了一定的判决经验,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司法基础。《公司法》第20条规定直索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具体的判决中,对于连带责任

7、的理解,存在各个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理解与适用的情形。先看如下两例:案例一宝德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强公司”)诉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以下简称“普天设备厂”)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以下称“宝德强科技案”)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公司”)欠原告宝德强公司货款后失踪,经过北京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作出(2008)京仲裁字第0771号裁决书,裁决华瀛公司向原告宝德强公司支付2758273.14元。经查,2003年7月2日至3日,被告一普天设备厂、被告二盈溢公

8、司、被告三新纪元公司分别向华瀛公司账号内转入2200万元、8250万元、550万元,共计注册资金11000万元。2003年7月4日,华瀛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同日,华瀛公司将11000万元划入被告三新纪元公司账户。经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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