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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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一、概念.L.厘清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间自由竞争,消费者因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获益,当市场中出现垄断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会第一个感知,他们会基于权利意识,在法制的框架内举起维权的旗帜。这就是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宪法。对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念,国外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国内对其概念研究甚少,大

2、都接受王健教授参考国外学者观点后提出的观点,王健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两种方式。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因此,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事司法途径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执行方式。  二、私人执行的立法现状与执行情况  (一)立法现状

3、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始于美国1890年的《谢尓曼法》,我国的《反垄断法》也简要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法》中与私人执行相关的条款有第38条第2款和第50条,前者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后者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前者规定了私人主体对垄断行为的举报权,可以认为这也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之一;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私人执行更多的是依据后者。很多研究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学者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私人执行的内容

4、太少、太过原则性了;不重视私人执行。与国外对私人执行的明确、详细的规定相对,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羞涩太多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进行,随着民主法制的逐渐健全,随着实践中私人执行数量的增多,很多学者都提出了私人执行制度、体制的构建,试图在缺少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夯实私人执行的法学理论,并利用它来指导实践。  (二)执行情况  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涉嫌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实施后该案仍未得到解决,使其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起反垄断案件,此案为私人执行案件。此

5、后,出现了媒体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或事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涉嫌垄断案、国有企业反垄断第一案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百胜收购小胖羊涉嫌垄断事件、董正伟申请工商总局对微软黑屏反垄断执法事件、刘方荣诉重庆保险协会涉嫌垄断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案、周泽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七起案件或事件中,有四起案件均为私人执行案件,占据了此类案件或事件的一半以上。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一百多年,其私人执行现在已经很成熟,在每年的800多件案件,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案件的比例基本上维持在10:1

6、左右。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案例数量有增多的趋势,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比例有增加的趋势。根据美国私人执行情况可推测出,在中国市场经济和反垄断法执行走向成熟之后,私人执行的在现实反垄断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私人执行的数量将远高于公共执行,私人执行将成为反垄断执行中的主要方式,现在应对其体制进行过渡性改革。  三、私人执行的体制构建  私人执行必将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行的主要方式,探讨私人执行体制,指导司法实践和反垄断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从宏观上来讲,首先,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主动干预,降低国家权力运行成本,充分尊重企业

7、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前的平等地位,可以使违法者受到更大的惩罚的同时,使受害企业和消费者获得更大的赔偿,具有其必要性。其次,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逐渐为企业和消费者所关注和重视,从第二部分得知,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选择了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已具有相当的可能性。再次,经过年几年的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实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消费者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得私人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因此,我国反垄断执行应逐渐从公共执行向私人执行过渡,我国反垄断执行也具有向私人执行过渡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明确、具体地规定

8、私人执行条款  《反垄断法》制定时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正在改革发展、尚不健全阶段,其作为中国经济宪法,必定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重公共执行、轻私人执行正好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如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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