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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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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 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 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2、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 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8 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3、。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 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 1、公共执行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 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
4、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3、私人执行的优越性 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对公共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弥补作用,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弥补公共执行能力不足的弱点,节约政府资源,更有效地保障私人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分析8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公共执行制度,第9条、第10条、第38-49条、第51-53条共17个条文涉及公共执行;而对于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法》仅在50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3] (一)当前体制
5、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的执法模式,即二元模式。《反垄断法》分别在总则的第9条和第10条、第38条至第45条,就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反垄断执法中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以及相应的违法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4] 《反垄断法》并未明确"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是谁。根据目前的情况,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有权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这三家机构分别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价格垄断。 (二)优势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采用的二元模式是在欧美反垄断法理论
6、和中国国情的双重作用下的独特定型,体现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5]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存在以下合理性: 1、现行反垄断执法体制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8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必须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制建设仍不完善,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采用二元模式的执法机构设置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也为今后的机构设置调整留有余地。[6] 2、现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反行政垄断的
7、要求 在我国的各种垄断行为中,"最漠视市场其他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利益,践踏以人为本精神最甚的,也恰恰是实行行政垄断的政府部门和得到行政垄断支持的经营者。"[7]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除了规制自然垄断行为以外,还担负着规制行政垄断的重任,并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可能成为执法的对象。因此,只有以更高的权威对抗这些权力,才有可能达成执法目的,这就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比一般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更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6] (三)存在问题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缺乏专门性、独立性、准司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只在第9条概括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权,并未
8、明确其是否属于监管机构。学界一致认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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