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效率原则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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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效率原则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效率是反垄断追求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评价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优劣的不二标准。针对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成分执行,从效率切入,详细比较分析两者的优点和缺点,揭示两者Z间的互补互促关系,试图对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的合理性做初步论证。效率反垄断法执行就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而言,以浙江理工大学王建教授的研究最为突出,其认为反垄断法执行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作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

2、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据此,反垄断执行体制可以划分为一元体制和二元体制。在一元体制中,公共执行是唯一的反垄断法启动路径,而私人执行则不被许可。在二元体制中,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时存在。一、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通说认为垄断的危害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山于垄断能够带来固定的超额利润,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就没有理山再为难自己进行技术创新,甚至述会阻碍他人创新。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垄断企业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环境。3、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将无限趋向于一个价高质次的市

3、场,消费者最终将丧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技术不能进步必然导致生产力落后,竞争不能公平开展必然造成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弱化,消费者不能享受正当权益则必然引发逆向选择。显而易见,垄断行为带来的各种危害有个共同的标签,即效率的极大降低。效率,于反垄断法而言,是非常关键的标尺。评价一国反垄断执行体制的好坏,可以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囊括主要的垄断行为;2、处理垄断案件的数量;3、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的速度;4、处理垄断案件的速度等。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是指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Z中的地位和配置。要止确地评价一国反垄断执行体制的效率,首先

4、必须分离其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成分,分别进行详细分析得出部分结论,然后再站在整合的高度综合分析,估算整个执行体制的效率状况。二、公共执行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公共执行都是重中Z重,是私人执行无可比拟的制度根本。一直以来,垄断最大的危害是对竞争环境的破坏,而竞争环境却不能自我主张权利。垄断的受害者有很多,有其他竞争者、有消费者、有整体市场,好像人人都受害,但一旦深究却又难以定损。正因如此,垄断行为往往被人们比作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视其为公害。对于公害,政府是难逃其咎的,有必要代表公共利益主动介入垄断行为,积极调查,严格执

5、行,还市场竞争以活力。所谓公共执行即是如此。和私人执行相比,公共执行的主体是政府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强人公权力,又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无论是在能够调动的资源总量上,还是可以动用的调查和执行手段上都远远超过私人个体。公共执行超越个人执行的优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公共执行具有很高权威性公共执行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执行主体的权威性。根据国务院有关“三定”规定,我国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商务部负责认定经营者集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这三家机关全部

6、直属于国务院,是我国行政机关体系内的顶层机构。另外,依据反垄断法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反垄断委员会同样系属该类顶层行政机构。这种将审查反垄断行为的职责专门赋予个别顶层行政机构的做法实质上是公权力的集中,目的就是在审查反垄断行为时能够做到慎之又慎,因为将正常竞争行为错误认定为垄断,对涉事企业的危害同样是难以估量的。(二)公共执行具有主动性公共执行的主动性主要源自其行政机关的本质。这种主动性体在许多方面:第一,措施主动。公共执行机关W杏垄断行为是莫职责所在,一旦发现垄断行为或者发现垄断的可能,即可依法定职权调查取证,采取警告、颁

7、布禁制令等多种措施。第二,立法主动。根据法律赋权,公共执行机关可以指定行政规章来细化《反垄断法》的规定,例如《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有权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第三,事前防范。一方面,公共执行机关设有普法宣传部门,定期组织活动,深入企业宣传发垄断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反垄断指南、商务部定期公布的反垄断咨询等都是针对企业的行为指导。(三)公共执行的专业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之类型比较清晰,但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许多困难。垄断协议既包括纵向的,不同产业经营者之间的协议;

8、又包括横向的,同一产业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而协议的形式不仅包括书面协议,又包括以协同行为达成的默示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的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议。经营者集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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