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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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规定虽然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对于垄断行为不能有效制约这将最终影响我国的经济环境,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理应对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以有效制约垄断,适应经济发展现状并进一步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界定,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法院提起

2、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王健,2007)。还有学者认为:私人执行是指反垄断法中的私人主体利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违法垄断者进行指控或申请仲裁。也有学者认为:私人执行是指私人主体依据反垄断法律规范对违法垄断行为实施的监督、追诉、裁判以及制裁的活动(李俊峰,2009)。10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依据第一种观点私人执行的主体只能是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这势必会造成一些主体举证上的困难抑制正当的诉讼行为,而且反垄断行为对于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害有时候是难以界定的,因

3、此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过于狭隘。而第三种观点又过于宽泛,因为私人主体仅凭自身力量是难以实现对于反垄断行为的裁判及制裁的。如果这样规定就会赋予私人主体过多的权利,最终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对整个经济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综上,本文认为关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的界定应采用第二种观点,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现,能够使私人执行起到规范经济行为的应有作用。同时,对于私人主体的执行方式作出规定,避免权力滥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重要性10完善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则拥有诸多优势,是公共执行的有效补充。第一,反垄断法的私人执

4、行可以提高执行的主动性。完善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充分激发私人主体的积极主动性,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获得相应的赔偿,相关的利益主体会积极向相关执法机构进行举报、诉讼或仲裁。第二,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减少公共权力的干预性。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现对国家的经济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公共机构必然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经济政策等情况,同时也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机构的影响。而作为私人主体来讲,对于垄断的认识和抵制不会受到来自公共方面的压力,而是出自于对自身利益的本能保护,这就使反垄断的实现更加的公正全面。第三、反

5、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弥补公共执行制度上的缺陷。对于公共执行制度而言,在对垄断行为的执法中更多的是采用一些比如罚款、整改等制裁的措施,而对于相关利益方的保护力度相对欠缺,而私人执行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关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规定10我国自2008年8月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有两条。《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

6、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这一条笔者有以下的理解:首先,举报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其次,举报人如果采用的是非书面形式或者没有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不进行调查。这对于举报人的要求就比较严格,既要求举报人能形成一定的书面材料又要求举报人掌握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再次,即便是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调查的程序、内容、以及责任等也未作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法机构调查义务的约定还没有对于举报人的要求严格。综上,笔者认为,这条法律虽然规定了私人主体的举报权,

7、但是一方面对于举报有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执法机构的调查义务未作详细规定,使得私人主体的举报权并不能有效的行使,该条规定基本成为摆设。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一条文笔者有以下理解: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因行政垄断造成的损失就无法要求赔偿。行政垄断民事救济方式的缺失既有违法律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体系不相符。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于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相应的也应该对这方

8、面的民事救济作出规定,才能体现法律体系的前后一致和完整性,形成制约垄断的完整网络。其次,要求民事赔偿的主体应当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人,至于是否直接受损还是间接受损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垄断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往往具有传导效应,因此急需对能成为私人执行主体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再次,法律对于管辖法院、举证规则以及具体责任认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总之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私人执行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使得私人执行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而仅仅依靠公共执行又不能起到很好的制约垄断的效果。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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