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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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2-07-24【正  文】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办理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等事项,依私立学校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教育部,其拨缴、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私立学校依学费之一定标准收

2、取及董事会与学校相对提拨之教职员工退休抚恤经费。    二基金之孳息及运用之收益。    三私立学校之捐赠。    四私人、团体及法人之捐赠。    五政府之补助款及其他经政府核定拨交之款项。    第4条     本基金按学费比例向学生收取及董事会与学校依学费相对提拨之基金,由各私立学校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之提拨率于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按学生人数及学费收入总数提拨之。学籍核定后,另依实际人数核计增减。    前项按学费比例收取之退休抚恤经费,国民中小学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每学期应收杂费中所占人事费比例计算收取。 

3、   第一项所称学生人数,以各私立学校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有案,并已注册,具有正式学籍之人数为准。    本基金开始提拨日期,由基金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给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职)金。    二给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抚恤(慰)金。    三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办理与创设目的有关之各项业务所需费用。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讬公营金融机构办理。    前项受讬之公营金融机构为办理本基金之收支作业,得委讬其他金融机构代办,其委

4、讬契约应提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送请本基金主管机关核备。    第7条     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金,应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支付;支用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长、主办会计及出纳人员签署之。    第8条     本基金及各项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于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金融机构或购买公债、库券、公营事业公司债、可转让之银行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证发行之商业本票、公营专业银行发行之金融债券或国内证券投资信讬公司发行之受益凭证及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上市之第一类股票、公司债。    第9条  

5、   受讬办理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公营金融事业机构应依规定程序办理基金收支业务,并应按期将基金之收支运用概况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备后公告并送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10条     私立学校提拨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如有不合规定情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请主管机关依法令规定处理。    第11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派员查核各私立学校提拨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情形或函请受讬收支、保管及运用本基金之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本基金应于每学年度开始前拟编收支预算,学年度结束后编制收支决算

6、,均提报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分送各校参考。    本基金应订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并应设置必要之帐簿,经费收支须有合法凭证,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派员查核。    第13条     本基金结束时,剩余之财产,应归属于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1     中华民国政府与中非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既存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进行农技合作,以增加中非共和国之农业生产,爰经双方代表

7、获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一个由十五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协助中非共和国发展稻米栽培及其他作物,以利达成粮食增产之目标。    第二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负担农技团人员之往返旅费及渠等在中非共和国服务期间之薪金及保险费。    中非共和国政府对农技团人员之出入境及服务期间之居留,同意比照国际机构人员之待遇予以便利,并豁免一切税捐。    第三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负担农技团在中非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之交通工具、农机具、及在示范农场所需之肥料、杀虫剂及种籽。    中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于农技团工作期间,对上述

8、物品豁免关税。    第四条 中非共和国政府应提供农技团附家俱及水电设备之住宅。    第五条 农技团得自由使用示范区内之土地。示范区内所生产之农产品除保留本身消费之合理部份外,应交予中非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 中非共和国政府应派联络员一人驻于农技团,俾予该团必要之协助。    第七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技讲习时接受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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