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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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2、第1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998年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元。其他区、县(市)为月人均90元-110元,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此后,每年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

3、必需品价格变化情况测算出下一年度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常住居民。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保障对象

4、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是: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助费等固定收入;  二、临时择业、务工、经商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房屋、家俱和其他设施出租获得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股票、债券分红等所得收入;  五、接受亲属赡养、抚养性的收入,继承的遗产、馈赠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企业及各方面各种救济金;  七、亲属、朋友资助和社会捐助的收入。  优抚对象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依照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

5、关系由同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市属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区、县(市)属单位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条一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城市居民保障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  第六条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市属单位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复审,然后予

6、以张榜公布。  对需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采取逐月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办法办理。  第七条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人户家庭每月再增加20元;二人户家庭每月每人再增加10元。  第八条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一、建立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环节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  二、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处理;  

7、三、坚持公开保障金申报审批情况,公开保障对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发放、贪污、挪用保障金。  第九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倡导社会互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多渠道为保障对象排忧解难。  一、加强保障对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的综合培训特别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择业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8、用工的双向选择。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特别是通过加强与辖区单位的合作,利用单位的服务设施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吸收保障对象参加服务,增加收入。  三、广开就业门路。在实施贵阳市再就业与解困工程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优先吸纳符合同等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就业,各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保障对象就业。积极创办就业组织,逐步将符合用工条件的保障对象取代外来劳动力。  四、组织保障对象自救。组织保障对象兴办的实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均享

9、受《贵阳市再就业与解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优惠政策。  五、认真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房管部门要将城市贫困居民中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内统筹考虑。对住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救济期内适当减收自住公房租金。  六、减轻保障对象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对得到救济的家庭,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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