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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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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2、;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由单位工会(或破产阶段设置的留守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
3、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和市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保障人数和不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补差水平的要求,从当年可用财力中按比例列足列实资金预算并坚决兑现,确保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各级政府没有将低保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其预算方案不能报同级人大审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
4、及时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城市低保资金全部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并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五条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央、省、市属单位驻当地的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居民,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当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政府财政状况等因素自行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
5、变动,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
6、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7、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者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列入家庭收入。对难以估算或者少报收入的,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外出打工人员按打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临时帮工或者流动摆摊设点经营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收入。 (三)有固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合计投入在3000元以下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有劳动能力且年龄男
8、18—55岁、女18—50岁的人员在本市从事其他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颁布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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