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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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引言  2015年6月,在我国发布的《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中,电商立法、电商征税、信息泄露、电商抢注、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成为电商法律的关键词。此外,该报告还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总结,诸如: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网站称操作失误拒兑现美团零元餐惹官司、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恶意诋毁案等。由此可见,互联网+法律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因此,面对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和与传统民商事法律规制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

2、况,我国必须积极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适当调整,并不断加强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以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的不足,确保新型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立法特点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现状  自20世纪我国引入电子商本文由.L.收集整理务至今,这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的贸易形式便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制也相继出台。1994年我国开始颁行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规《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截至目前,在全国性立法层面上,对我国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3、办法》;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其中现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该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第十六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第三十三条关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而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签名中的关键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数据电文的各项要求;电子签名的认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地方性行政法规对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制也积极做了补充。例如2002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电

4、子交易条例》,成为第一部地方性的电子商务法规,该条例主要对电子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事宜做了初步性的规定,如:电子交易的原则、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等;2008年上海市为促进领域内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出台了《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以不同的交易平台作为依据对电子商务进行划分,并突出了以电子商务平台及服务体系的建设为重点,以电子商务核心技术研发为先导的发展格局。2013年湖南省将电子商务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而颁布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政策从税收、融资等方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优惠支持。  这些法律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

5、务的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然而,针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发展模式所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的部分关键问题并未在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而这些法律规制的缺失势必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以我国互联网金融为例,目前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以致其处于一种无门槛、无政策、无监管的局面,资金安全无法保证、隐患漏洞大量存在,而利用现有政策局限性打擦边球的做法也令人不容乐观。2012年5月,支付宝获得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并与37家基金公司合作提供支付结算这一项服务。然而

6、,当时支付宝并未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而为了绕开这一问题,支付宝通过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来达到了基金销售的目的。这类做法不仅增加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难度,同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埋下了不少隐患。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部分条款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做出了一般法律性的规定,而这不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承认了它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传统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电子化的结果;此外,在2004年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签名这

7、一方面而出台的特别法《电子签名法》,则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特别法或单行法并没有完全触及电子商务的各方面。  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并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交易形态,虽然其交易形式较之传统商务发生了一定变化,然而其本质仍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基于此,我国通过新的程序性规范用以规制这一新的交易形式,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则通过实体性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出现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程序性规

8、范和实体性规范并存的特点。  技术性规范和社会性规范并行。较之传统商务,电子商务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交易活动,因此,电子商务对信息技术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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