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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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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 :DF3:A:1006-026X(2012)09-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
2、经营者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于企业,更多的是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
3、法律规制现状 (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1.2008年
4、实施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关于地区垄断的规定,第34、35、36、37、51条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责任的规定,等等。 2.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5、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我国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前文中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样和现阶段的立法上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形式单一,惩处力度与危害大小不相适应。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三重违法性,即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因此,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是情理之中。我国现行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
6、性规范,一般只规定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建议,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仅此而已,未规定行政垄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亦未规定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惩罚力度与行政垄断带来巨大的危害是不相称的且亦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导致有法不依,违法行为大量出现。 2.法律救济途径不足。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均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管辖,亦未规定行政垄断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唯一的救济途径是通过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此种救济手段苍白无力,让上级机关来监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打破
7、我国顽固的行政垄断,这种监督检查体制功能的发挥受体制内部因素制约较大,上级机关在处理问题中很难保持中立态度,执法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直接责令其撤销、改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执法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
8、: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 :DF3:A:1006-026X(2012)09-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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