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案”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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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案”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在处理黄秀娟申请执行黄蒋南(二者系亲兄妹关系)支付令一案过程屮,经中请执行人黄秀娟与被执行人黄蒋南自行协商,双方合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以物抵债。异议人杜慧红(黄蒋南妻子)、杜金仰(黄蒋南岳父)闻讯后,以其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为由,于200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岀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以物抵债裁定。法院经审查查明,1996年12月310,黄蒋南与前妻陶小红经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住房屋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归黄蒋南所有,黄蒋南须向前妻陶小红支付10余万元房屋补偿款。

2、当时,黄无能力支付。为避免该房屋被永新区法院拍卖以偿还债务,异议人杜慧红、杜金仰及家屮亲屈共计借款10余万元给黄蒋南,用于支付房屋补偿款。1998年7月15H,黃蒋南与异议人杜慧红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之后,由于黄蒋南不偿还借款,异议人遂于2006年1月10□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蒋南偿还借款。2006年2月513,黄蒋南的妹妹黄秀娟以黄蒋南欠其借款256400元为由,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中请支付令,黄蒋南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后,黄秀娟向本院中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黄蒋南自愿以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抵偿债务,黄秀娟表示接受

3、。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江执字第119号裁定书,注销被执行人黄蒋南名下位于南宁审新阳南路30-1号房产的产权证,同时将该房屛过户到巾请执行人黄秀娟名下。异议人杜慧红、杜金仰闻讯后,以黄蒋南兄妹合伙制造欠款假案逃避债务为由,以房屋共有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二、裁判要点: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木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蒋南是否有权独立处分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将其过户给黄秀娟以抵偿债务。从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明来看,黄蒋南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界议人杜慧红并不是共有人。虽然杜慧红主张该房屋是其及亲属借款给黄蒋南以向前妻陶小红支

4、付补偿款后,黄蒋南才获得所有权的,但法院认为,一、异议人对黄蒋南享有债权,并不是成为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的共有权人的理ft];二、我国对于房地产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仅黄蒋南一人,故杜慧红主张其是房屋共有人,欠缺法律规定的证明要件;三、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是黄蒋南与杜慧红的婚前财产,黄蒋南拥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至于界议人认为黄蒋南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与其妹黄秀娟共谋制造支付令假案,对此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明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物权行使的排他性原则,在黄蒋南拥有对该房屋的独立处分权吋,也没有必要制造支付令

5、假案,故法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三、评析:本案焦点问题是黄蒋南是否冇权独立处分南宁市新阳南路30-1号房产,将其过户给黄秀娟以抵偿债务。笔者同意执行法院裁决观点,即根据物权行使的排他性原则,黄蒋南拥有对该房屋的独立处分权,故有权决定以房屋抵债。但另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本案是否存在黄蒋南兄妹合伙制造欠款假案以逃避债务的事实。从支付令发生的时间,从巾请执行人黄秀娟与被执行人黄蒋南的特殊关系來看,具备制造假案的动机和可能性。但对于假案的判定,一般从证据上很难直接搜集。即便能搜集到一些表面的、间接的证据,也只能通过人为

6、的推测、想象将它们链接起来,这种证据认定模式经不起推敲,如一旦将其适用到刑事案件中,那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而民法做为“私法”,在通常情形下,法律不可能对当事人某项民事活动的动机是否合理、合法进行监控。因为“在私法屮,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在公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那些受约朿的决定。”木案中黄蒋南为什么要认欠黄秀娟二十余力•借款,是不需说明理由的。所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司法理念上倡导当事人主义的今天,法官不会轻易认定一件案件为假案。四、“假案”引出的关于现行和关法律规制缺失的思考:(-)“假案”使债权人救济无门就

7、象我们不能轻易认定一件案件为假案一样,我们也不能就此认定假案不存在。假设前述案件是假案,法院又不主动干预的情况下,异议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呢?似乎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一一支付令。然而,令异议人为难和尴尬的事情出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不外乎三种: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法院主动再审;三、检察院抗诉。对于第一种方式,异议人只是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不是当事人,不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条件;对于第二种方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法律文书,法院没有过错,一般不主动再审。另外,对假案认定的风险及法院裁判正

8、确率的业绩考评,也使得法院主观上不愿意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第三种方式,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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