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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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的召回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东省内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实施食品药品召回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已上市的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产品,23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的召回工作。境外或外省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本省经营、使用,需要召回的,经营、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协助召回。第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协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本省开展的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本

3、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队伍、技术机构建设,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食品药品的召回进行审查和评价。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召回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药品召回工作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公众对食品药品召回活动进行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召回职责。第八条2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召回信息和情况。第九条食品药品

4、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食品召回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采取通知、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

5、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条省局负责督促、指导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区)局)实施召回的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对一级召回计划、报告进行评估。市局负责召回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协助外市在本市开展的召回工作;必要时,组织对二、三级召回计划、报告进行评估。23县局负责实施召回管理过程的召回产品数据核对、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处置等监督工作。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做出食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公告。市、县(区)局应根据相

6、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局。第十四条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并将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件1)。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完成召回和处置工作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

7、总结报告(附件2)。报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数量以及按照本办法处理的情况和效果等。23市、县(区)局应在召回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局。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及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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