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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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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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直接或预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销售给消费者或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

2、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相关风险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第四条[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五条[目录管理]本办法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

3、患的风险情况实行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第六条[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省级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以下质检部门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省级以下质检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委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技术支撑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

4、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八条[信息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并实现信息的共享、发布和快速通报。第九条[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

5、家质检总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投诉或举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信息系统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生产者应当配合召回技术机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技术分析。第十条[信息共享]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举报、风险监测、产品三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等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

6、条[专家库和检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二条[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和召回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负责,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主动发布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主动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7、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即实施召回。第十三条[相关经营者义务]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第十四条[生产者调查分析]省级质检部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信息,或通过举报处理等方式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省级质检部门应当自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

8、过信息系统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如实向通知其开展调查分析的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五条[启动缺陷调查条件]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省级质检部门应当自启动缺陷调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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