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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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预防和消除进口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及《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200号公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商)是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第四条实施召回的进口消费品不包括以下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

2、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第五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根据直属局的要求,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25—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汇总分析、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直属局技术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的实验室检测鉴定、缺陷验证、风险

3、分析等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评第七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各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缺陷进口消费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信息来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进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监督抽查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他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评估中心网站(www.racicp.org.cn)了解相关信息,或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反映进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八条各直属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收集到的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进

4、行筛选分类。筛选后有效信息通过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下简称风险预警平台)上报。直属局对筛选分类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作出缺陷初评结论,并作为缺陷调查的启动条件。筛选分类的要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1.已造成重大、敏感突发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境内外消费品信息;—25—2.境外国家或地区官方已实施召回的消费品信息;3.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消费品信息;4.其他产生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信息。第三章缺陷调查第九条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1.进口消费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且进口商未采取主动报告或紧急补救措

5、施的;2.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发布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3.经查存在不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消费品信息;4.其他有必要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启动缺陷调查的。第十条直属局可以进入进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直属局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进口商提供的资料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进口商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第十一条直属局向进口商发出缺陷调查通知并启动缺陷调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上报质检总局。—25—质检总

6、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或由进口商所在地的直属局开展缺陷调查。第十二条直属局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开展调查、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风险预警平台上报质检总局。对缺陷调查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由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相关检测鉴定和技术分析。第十三条评估中心组织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的相关领域专家根据缺陷调查报告对缺陷进口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形成缺陷进口消费品风险评估报告(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质检总局决定召回与否的重要依据,需重点权衡缺陷类型、缺陷消

7、费品销售量、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伤害发生的几率等因素。第四章召回第十四条需要实施召回的,由直属局签发《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通知进口商实施召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质检总局。鼓励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督促进口商实施自愿召回。进口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风险评估报告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由质检总局或授权的直属局责令进口商实施召回。第十五条—25—进口商认为其进口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自收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或有关直属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质检总局或有关直属局收到异议材料后,组

8、织专家对进口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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