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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问题分析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问题分析2009年7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Ber.织带企业由于美国承认中国台湾市场经济地位,被裁定征收不超过4.54%的关税。其中也许与台湾企业积极应诉或采取实现预警措施有关,但是其中起决定性的因素是在于承认冲过台湾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无需以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反倾销率,扩大反倾销幅度。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与依据 美国《1930年关税法》771(18)(A)中对反倾销的规定,该规定表述为: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国内成本价格不应反映市场规律。因此其国内产品价格也不代表该产品的真实价值。该法还
2、规定了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第一,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第二,雇员和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第三,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第四,政府管制生产方式和资源分配的程度;第五,政府决定价格和决定产量的程度;第六,其他商务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国签订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原产于中国进口产品进入WTO成员的程序以及规定;第一,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受调查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
3、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第二,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第一项使用方法。第三,一旦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第一项规定即终止;如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第一项中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反倾销影响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面临高额反倾销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经有600余起,从二十世纪80年代的平均被提起反倾销案件不到10起,而到21世界则上升到350
4、多起。由于我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就必须接受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认定反倾销幅度不相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而言,反倾销协议规定正常价值计算有3种方法,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构成价格。且只有获取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不可行才考虑之后两种方法。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出口物的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应依序适用:首先是替代国价格。其次,相似产品价格等同于替代国向进口国销售价格。最后,相似产品在替代过价格,由于不同国家市场发展状况不同,不能正确选出一个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出口国出口状况的国家。 (二)高额的反倾销费加大企业的负担 结合美国商务
5、部发起对我国窄幅织带反倾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织带企业大多数规模不大,打这类官司需要面临重重困难以及高额的费用,加入企业平常运营管理方面达不到标准,应诉会更繁琐,费用会更高。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开销主要有三种:律师费、应诉资料收集费、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 (三)影响我国国内经济水平增长 我国自1992年就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越来越低,大多数产品价格都是由市场导向所决定的。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 我国要加大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
6、产权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融合,以事实证明中国属于市场经.L.济。另一方面,应当集中力量使我国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从非市场经济的阴影中摆脱出来。 (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 企业面对反倾销的指控一定要积极应诉,实施反倾销的调查也不意味着反倾销事实的成立。国际事件表明,倾销裁定成立的概率大约只有50%。但是如果企业不应诉,就等于不战而降,而且还会导致更多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以美国对我国硝基甲烷反倾销案为例,在此案的初裁阶段,我
7、方涉诉企业因不愿应诉而耽误了抗辩的最佳时机,美国商务部按起诉方的要求对我方裁决了233%的反倾销税。在此案的最后阶段,我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行动起来,聘请了美国律师,进行了成功的抗辩。最后美国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的裁决否决了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裁决,使我方获得了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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