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

ID:25210382

大小:71.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18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_第1页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_第2页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_第3页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_第4页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  庭前准备是开庭审案的必经程序。如何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处理好庭前准备与正式开庭的关系,使庭前准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庭审活动,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乃至办案质量和效率,许多同行都正积极地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关于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若干规定》,已将预备审制度引入民事诉讼,在探索如何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方面取得的可贵成果。笔者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参照民事诉讼的预备审制度,就行政诉讼中引入预审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一、行政诉讼实行预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预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里,以开

2、庭(或者会谈)的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审查案件材料,为正式开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诉讼活动。  “预审制度”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本文引用的“预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预审”也可以称之为“庭前准备会”,或者“审前会议”、“庭前听证会”。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庭前准备程序已成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其诉讼价值日益凸现。实践中,关于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两个极端倾向。一个极端是:重庭外调查研究,轻开庭审判。即过分强调法官在庭前深入调查研究,要求法官在查清案情、吃透案件的基础上才开庭。以“马锡五审判模式”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审判方式,是特定的历史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马锡五审

3、判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审判模式也有致命的缺陷:一方面抑制了当事人诉讼的主动性,影响审判效率。由于法官依职权包揽一切,当事人最多配合法官的工作即可,不需要或者不强调当事人主动举证、质证,一切都在法官的掌握之中;另一方面,难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现象发生,影响公正审判。裁判法官不惜一切去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前大量调查、搜集证据,并以此为由与当事人广泛接触,极易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作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法官在庭审前的积极、主动的诉讼活动,也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和中立。因为庭前的诉讼活动具有针对性,庭前活动的深入程度、活动范围、以及成效如何,往往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实

4、体利益直接相关。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庭前诉讼活动实际在有意识地帮助一方当事人,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因此,即使法官已经主观上尽力做到客观、公正,但也往往被认为不公正。过多的庭前活动,客观上造成开庭审判成了走过场的形式,法庭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鉴于此“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审判方式被认为是根治法官先入为主的妙方。这往往又走入另一个极端:由于片面理解“一步到庭”,强调“直接开庭”,造成庭审准备不足,不仅难于保证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而且开庭时间也往往过长,开庭次数也过多,审判效率也受到影响。  如何避免庭前准备走入两个极端,一些法院在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地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

5、行“证据交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肯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我们建立预审制度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们研究预审制度,其出发点在于如何提高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力,切实为庭审服务,进而提高整个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里的“预审制度”,首先是庭审前准备阶段工作制度,其实质是为正式庭审做准备;其次,预审工作的方式是“开庭”或者“会谈”,这又与其他庭前准备工作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将预审制度与“证据开示”或者

6、“证据交换”制度等同起来。  二、预审的功能  预审要切实为开庭审判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般来讲,预审的功能就在于完成四大任务:一是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固定证据;三是归纳诉讼争议;四是处理有关诉讼程序问题。  (一)关于固定诉讼请求的问题。  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都应当是具体、明确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本来就有变更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但实践证明,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增加或者改变诉讼请求,这对被告和被上诉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为了确保公正司法,原告和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和被上诉人新的答辩机会。因此,从理论上讲,

7、如果对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权利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允许随意改变诉讼请求,诉讼程序就长时间停留在诉辩阶段,案件无法进入实质审理,不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司法解释限制行政诉讼的原告随意改变诉讼请求,实际并未剥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即增加诉讼请求和改变原诉讼请求),实际可作为新的诉讼案件另案起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