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

ID:9635920

大小:4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4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_第1页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_第2页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_第3页
资源描述: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思考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调解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不仅具有法院调解本身的特点,更具一些其独特之处。就正如国外学者所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兼具诉讼行为和公法契约双重性质一样。  第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均具处分权。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而公权力不可处分(确切地说是公权力不可随意处分

2、),但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也可参与民事法律行为,而行政相对人作为可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个体,当然地具有处分权,在此前提之下的调解协议才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便失去了调解的应有价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处分实体法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调解实质就是一种实体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以其实体权利与义务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合意。  第三,行政诉讼调解以法定程序为保障。行政诉讼调解作为诉讼行为的一种,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作为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3、,是法院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权力的体现,必须依法进行,从而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现多途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的需要  纠纷并不一定要以诉讼的方式本文由.L.收集整理来解决,亦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来平息。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在我国立法中除了行政赔偿可以调解外,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既不能和解,也不能调解。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纠纷和矛盾也纷繁日异,只通过诉讼来解决显然不能很好地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而且这些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专业化,没有其

4、他机制的协调配置,就有可能错判、误判。故而,为了更高效、便利地解决纠纷矛盾,我们需要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的多途径化。  (二)降低居高不下的撤诉率的需要  有学者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1990-2000)全国历年一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进行了统计,显示: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最低的1990年也达到了的36.1%,撤诉率最高的1997年达到了57.3%,据最高院的统计2006年全国行政案件的撤诉率为33.82%。在此要说明的是撤诉率高,并不是好事,更不能说明纠纷得到了解决。在这类民告官的案件中,往往民处于弱势,虽然他们是

5、主动撤诉,但不一定是自愿撤诉。而以自愿、合法为指导原则的调解制度则可以很好地规避这一现象。  (三)促进纠纷当事人平等的需要  虽说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但是因为在当今官本位的中国,官永远高于民,不可能有实质的平等可言,因而在诉讼中,官会有形无形地表现出其强势,而让普通百姓居于弱势地位。但是调解制度,却更能体现出当事人的平等,只有双方处于平等之时才能达成协议。  (四)及时解决纠纷的需要  在运用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程序中,只有查清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之后才能做出判决,然而实践中,对于这一要求很难做到,即

6、使能做到也得耗费更多的时间、财力、物力等,而调解制度,对于事实、是非并没有诉讼程序这么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就成。这样就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及时解决纠纷。  三、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调解制度能为行政诉讼提供诸多便利,有其纳入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但是光这些也不行,制定一个制度,必须分析其可行性,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可否实行调解呢?笔者认为,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内的制度之一深有其可行之处:  (一)调解制度本身就有其可操作性  调解,以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原则,虽然民告官,可能作为强势群体的官会逼迫作为

7、弱势群体的民,使民非自愿的接受调解协议,但我们国家现今是个法治社会,这种现象只不过是个例;而且,作为执法机关的官在和民协商之时,定会遵守法律,也能监督民,法院作为调解主体也会监督当事人双方受遵守法律、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者,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进行审查,虽可能不能达到十分清楚的程度,但足以作为调解的事实。因此从调解的指导原则我们就可看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有其可行性。  (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受到质疑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就是公权力不可处分理

8、论的法律依据。公权力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公共利益,不可处分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其内涵应该是公权力不可随意处分,可以在合法的限度内处分。就正如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后果也由行政机关依法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