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

ID:25135472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5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_第1页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_第2页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_第3页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_第4页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建议

2、第1 1、中央适当放宽民族地方财税政策,以利地方涵养税源,壮大财政增收潜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在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自建国到1994年之前,中央对民族地方实行的财税管理体制一直有别于发达省份,对经济基础薄弱的民族地区给予大量扶持和帮助。1994年分税制体制改革,中央了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的财政税管理体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给予民族地方照顾政策。无论是在共享税的分成比例上,还是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的确定上,民族自治地方都与其它

3、省市等同对待。  当前,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对西部地区政策倾斜。考虑到我区不仅处于祖国的大西北,而且兼有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双重身份,大量特殊支出因素存在,建议中央适当放宽民族地方财税政策。  (1)在地方主体税种不多的情况下,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以75:25比例分成,消费税100%上缴中央,使市场化程度较高,第三产业发达的地区受益,民族地方发展经济能力低下。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来自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因而发达地区上缴中央收入较多,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则少。但实践中,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上的特殊性,

4、即第一产业比重大,但因为农业人口众多、农产品结构单一、国家价格体制等上缴财政收入反而少;第三产业不发达;财政收入第二产业依赖度高。故而集中了民族地方较多财力,拉大了与发达地区有差距。建议加大民族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从75:25调至50:50,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次,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实行“存量不动,调整增量”的政策,增量的30%返还地方。  (2)赋予民族地区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培植地方主体税种。分税制后,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财税体制统一领导有余,而分级管理不足,没有赋予地

5、方政府必要且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鉴于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制定政策,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议在中央政令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地区对区域性财源征收地方税的立法权以及相应的解释权,一定的减免权和停征权,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在自治区内实行的特殊优惠税收政策权。在税种划分上,中央划分给地方的只是一些零星、分散、税源小的税种,这实质上是将地方的主体财源转移给中央,弱化地方政府调控经济作用。应该从税源培养、征收成本、征管效应考虑,培植民族地方主体税种,减少对中央财政的过度依赖。允许各地因地制宜自行设置一些地方性税种,充裕地区财力。  (

6、3)对西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以较轻的税收政策扶持,配套以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对农民退耕还林,种草种树给予免税政策优惠,促使山区农民早日脱贫致富。  2、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特殊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确保各地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大体一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开发,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并把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

7、一条重要措施。中央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应当考虑转移支付要有一定规模和力度,才能充分体现其机制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在实践中中央财政用于转移支付数额太少,在1995年开始实施时,仅有20亿元财力,同期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分别是2337.55亿元和2470.62亿元。到1999年才达到75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支出的0.78%,约占全国标准财政收入与标准财政支出差额的0.06,其中客观因素约占0.04,民族政策性因素约占0.02。这不仅对于均衡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作用微乎其微,而且没有体现出对民族地区应有的照顾。  (1)建立对民族地区的一

8、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这部分补助是以各地标准支出与标准收入之间的差额确定,用于平衡民族地区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政府职能需要。其中支出基数的确定采用因素法,因素的选择至关重要,它必须全面、合理、易于测算,较为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地财政支出水平,从而避免转移支付中的“暗箱”,操作。  (2)建立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第一,八十年代以前,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预备费按5%比例计算,高于一般地区;专设民族地区补助费,以备特殊性开支;每年按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事业费的支出建立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正

9、常支出外,再加5%的机动金;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使用等。1980年国家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后,这些特殊照顾都打进包干基数,这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