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的问题和策略

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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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的问题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时常在合同中订立法院选择条款,约定将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提交某个国家的法院解决。有时,当事人也可能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缔结单独的法院选择协议书。法院选择条款和法院选择协议书合称法院选择协议。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法院选择协议指向的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协议指向的国际商事仲裁并驾齐驱,交易双方借助它们以事先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和程序,从而预先评估争议解决的成本,平衡双方对争议解决地点的诉求。部分源于管辖权理论的发展,部分源于国际商业实践的推动,各国法律和理论虽经不同程度的曲折,但都普遍允许当事人选择

2、法院。在欧洲大陆,布鲁塞尔条例I集中体现了欧盟各国对协议管辖的支持立场;①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其最高法院也由1972年的扎伯塔案承认了法院选择协议,终止了其一贯敌视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的漫长历史。②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不承认法院选择协议,但受不断发展的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推动,1991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③20世纪末,几乎没有哪国法律否定法院选择协议,以至于劳恩菲尔德(Loilton)中,⑩美国法院就拒绝接受法院选择协议的排斥效果。尽管该案只涉及选择州内的不同地域的管辖法院,但却成为选择外州法院或外国法院的引导性先例。时任该州最高法院首席大

3、法官的勒缪肖(LemuelShadash;合同准据法为纽约州法且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否则法院很可能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管辖。(29)2005年《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排他选择一国法院时,该国法院必须管辖,但该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发表声明,该国法院在与当事人及争议毫无联系时,可以拒绝管辖,从而避免浪费本国司法资源。(30)可见,一国即使不愿意接受当事人选择而审理与己无实际联系的案件,也很少机械地在法律中规定实际联系要求,反而通常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国家的法院,即使被选择法院与案件无实际联系,法院选择协议仍然有效,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自己国家的

4、法院,那么立法可以赋予法院拒绝管辖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一国法院仅仅因为与案件有关联,就不允许当事人排他地选择外国法院,未免过于狭隘。任何国家,在其商人从事对外商业活动时,都无法再坚持所有与己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必须在自己的法院解决,否则,正如美国的伯格法官在扎伯塔案中所说的,就会阻遏一国工商业对外扩张。管辖权制度的一般原理也不支持这种狭隘的观念。各国在涉外民事诉讼领域通常享有平行管辖权,一国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时,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例如,在一国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而享有管辖权时,不能阻止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外国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既然可以通过诉讼行为选择外

5、国法院,自然也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当然,如果一国法院对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对位于本国境内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就不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此时,当事人选择无效的真正原因,不在于案件与该国有实际联系,而在于案件与该国有最密切和最重要的联系,以至于属于该国专属管辖。因此,实际联系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立法目的难以成立,同时在专属管辖的领域之外,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也多此一举。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删除实际联系要求,以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而排除了我国法院,只要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就可以执行法院选择协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与

6、案件无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立法可以赋予我国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大国,目前尚无过多的与我国无实际联系的案件涌入我国法院,因而为了我国法制的发展和美誉,为了中国在东亚乃至全球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只要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法院也不妨受理任何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四、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各国虽普遍承认法院选择协议,但生效要件常有不同,那么法院选择协议应受哪国法律支配?如果将法院选择协议的合同性质贯彻到底,那么法院选择协议将适用整体合同的准据法,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认为法律适用应取决于其中的程序因素,那么依据程序问题适用

7、法院地法的一般原则,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因此,对于法院选择协议的准据法问题,其实是意思自治与法院地法这两大系属的竞争问题。各国国内法对此鲜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也暧昧不明。《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规定适用被选法院国的法律,既没有简单适用法院地法,也没有直接肯定意思自治。(31)2003年欧盟在研究将罗马公约现代化为条例时,曾考虑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及法院选择协议,肯定协议选择法院的合同性质,但终因存在反对意见而作罢。(32)法院选择协议与一般合同无异,同样区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当事人内心同意订立法院选择协议的外在证明,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合意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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