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树立“调解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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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树立“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也是执法”,一语道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尽管调解也是执法的原则,业已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但工作中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并不鲜见。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再次强调“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司法实践表明,裁定和判决的强制性使得积聚的纠纷和怨气难以释放,己成为当前涉检涉法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而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让步,常常能及时地将冲突化解到最低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何况调解本就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

2、,所以,必须优先使用、充分使用、用足用活,对那些法律范围内可和解、调解的案件,努力做到敢于调解、善于调解、精于调解。在检察环节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首先要特别注重调解工作的平等性和针对性。调解能力是高境界的司法能力。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特别细心、耐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解矛盾。首先是要树立平等对待的理念。近日,有报道指出某些大城市的户籍己成为“同案不同判”的分水岭。相较于本地人,外来人口往往很难获得缓刑,“通常是关多久,判多久”。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平等。只有按

3、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要求,在受理立案、侦查、是否或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重视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帮扶、矫正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使最大范围的群众受益其次要厘清调解界限,强化调解的针对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造就了矛盾的多样性有轻重之分,有缓急之分,还有可调和与不可调和之分。所以要调解矛盾,就要在法律和规律的框架下明晰什么可以调,什么不可以调,充分了解每一个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对于社会危害轻微、当事人能够相互

4、理解的案件,要积极介入调解,争取双方满意;而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毒犯罪等,必须依法予以惩治。“调解优先”的原则必须贯穿在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之中。调解先行,把住第一道关口,判决铸盾,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抗可不抗的不抗,着力将每道环节打造成化解矛盾的接力站、攻坚站。同时也要善于监督、准确定位,防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将已经调解、化解的案件再次纳入诉讼,防止在民行、刑事监督工作中

5、对那些有轻微瑕疵的案件,不顾放大矛盾的风险而盲目提起抗诉。要通过深入开展“涉检信访息诉和解”工作、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工作、“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工作,更加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健全全社会“大调解”机制。“检察机关在社会大调解中负有重要使命,应当大有作为。”化解矛盾的必经之路是调解,最优路径也是调解。抓调解就是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是最大限度地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最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务必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大胆探索、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主动

6、融入,真正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坚持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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