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

ID:9780439

大小:5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8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_第1页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_第2页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_第3页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民行检察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论文  摘要民行检察和解工作机制是当前检察机关为适应时代需要而进行的一项工作创新之举,是调解优先原则在民行检察工作的体现。本文试就民行检察和解工作机制的形成原因、意义以及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原则、方法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调解优先民行检察和解检察和解方法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在我国,因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履行民

2、行检察工作,该两法中均未涉及检察机关进行调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监督方式只包括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没有调解这一方式。然而,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许多检察机关推出“民行检察和解”之举,何为民行检察和解?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但总体来讲,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当事人有自愿和解的意向,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申诉案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终止对申诉案件审查的办案机制。从检察机关在双方当事人间充当调停人这一点来说,这种办案机制含有调解因素,故

3、也称为民行检察调解。  调解优先原则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改革。.就民行检察工作而言,调解优先原则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运用有别于传统的刚性方式,优先考虑通过调解方式,并贯彻于办案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工作原则总称。因此,民行检察和解这一工作机制无疑契合了调解优先原则,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原则在民行检察工作的运用。  一、民行检察和解的缘起  目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矛盾纠

4、纷持续增加、不断凸显。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和”,“人和”的前提和基础是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妥善的预防和化解,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人和”。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因此积极妥善处理民行申诉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自然不能置身其外,而是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民行检察和解工作正是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而逐步形成。  检察机关提出民行检察和解,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时常会遇到一些案件。有的案件法院裁判存在错误,但启

5、动抗诉程序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有些则抗诉意义不大,如标的额较少;有的案件法院裁判虽有瑕疵或有失公平,但不符合抗诉条件。这就出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诉或不予抗诉,很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会影响到民事检察的公正性、权威性。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尝试引入民行检察和解结案方式,且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办理的96起职工养老保险合同纠纷,最后以和解结案,全部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效果良好,

6、得到中央及高检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民行检察工作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意义  (一)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应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设计、评价一项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当事人大多己精疲力竭,他们既希望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更希望案件能尽快解决。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环节繁琐、办案周期长。“没有理由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冲突主体愿意用较高的物质耗费通过诉讼去赢得较低的裁判上的利益”。而采取和解方式,只要当

7、事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形成合意,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解决纠纷,节省有限的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二)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或错误。民行检察和解作为检察权的延伸,具有监督性质,如检察机关一味迁就申诉人,对法院裁判确无错误或瑕疵的案件进行和解,会导致检察监督权凌驾于法院审判权之上,有损法院审判权的权威,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1)原审裁判存在瑕疵,但标的较小、争议不大,无抗诉之必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主要案件事实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和大的分歧,有和解的基础。

8、对此类案件,从节约司法成本及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抗诉确无必要,检察机关可以促成和解。  (2)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但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或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宜抗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应力促双方和解,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拆迁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一个案件的处理会影响到一大片案件稳定,采用和解方式有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