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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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探究  摘要: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新与发展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方式,对于克服抗诉程序的繁琐和拖延,提升办案效率,尽快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着较好的作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列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为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立足检察实务,对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研究;检察监督一、民行再审

2、检察建议的含义及司法依据8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调解确有错误,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①。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是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新与发展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方式,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最早

3、的规定见于2001年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最高法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这标志着再审检察建议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的全面推广运用。2011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试行意见》)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采纳、回复、启动再审程序等方面做

4、了简单规定,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相关运行机制未作出详细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进行法律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就在结合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再审检察建议确定为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适用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8当前,再审检察建议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效果。具体来说:(

5、一)缺乏相关配套规定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08条将再审检察建议规定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民诉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相关的配套规定仍未出台。在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仍旧是依据两高会签的《试行意见》及各地的自身的实践经验来进行,这就造成民行再审检察建议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不统一之处,影响了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统一适用,也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制约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二)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不足。8修订后的《民事诉

6、讼法》涉及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只有三条,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与《试行意见》的规定一致,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解决二者对具体案件的适用标准②。从实践操作层面分析,如此宽泛、原则的规定造成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难以把握,无法达到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互补充、提升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实效的积极意义,也不能体现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的优越性,而且容易造成检法两家的认识分歧,削弱再审检察

7、建议的监督效力。(三)适用程序不规范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两高的《试行意见》立法层级较低,对部分问题也只是简单规定,可操作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程序,只有《试行意见》的几条简单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很多问题各地检法机关的做法不尽相同。如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有的地方由立案庭立案、审查,有的地方由立案庭立案、审监庭审查;又如在法院审理由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时,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参与庭审

8、做法不一。二是文书制作不规范。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应当具有规范统一的格式,内容也应详实规范。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文书,并无统一的格式,各地各自为政,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说理部分也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四)监督力度薄弱8顾名思义,再审检察建议仅仅是建议,并不具有强制力,是否采纳由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单方面的态度,就使得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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