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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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研讨会征文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兼论调解泛化的危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小飞胥洪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17作者简介:王小飞,男,1966年4月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8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7月在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工作,1994年8月在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3月任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6年9月任华蓥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8年9月至今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任纪检组长。胥洪刚,男,1971年11月生,汉族,

2、大学文化,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历任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消防队员、副队长,华蓥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政策法律研究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华蓥市华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电话:0826-2333255、18782699550电子邮箱:xhghfz@126.com。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

3、:17编号: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兼论调解泛化的危害内容摘要: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万事万物都是对立的统一,没有任何事物的存在只有利没有弊,或者只有弊没有利,只是利弊有大有小,需要人们正确认识,合理平衡,从而趋利避害。调解也不例外,也许它在化解部分矛盾纠纷个案时确实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是对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同时,调解结案对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作任何强调,调解也极易泛化,泛化之后的

4、调解对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无穷。“调解优先”有片面夸大调解功效,助推调解泛化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不仅不宜将“调解优先”作为诉讼原则,而且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调解泛化,以达到调解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整体效果、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的有机统一,把调解的有限作用发挥到极致。全文共9322字。关键词:调解优先调解泛化危害防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转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为缓和社会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轻法院办案压力,调解作为“润滑剂”、“减压阀”、“缓冲器”高频使用。通过广泛17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

5、断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了大量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处理因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等社会敏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能通过一纸判决就化解得了的矛盾纠纷方面,调解确实发挥了巨大的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之也产生了片面夸大调解作用、滥用调解化解纠纷、调解不择手段等调解泛化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强调“调解优先”,客观上起到了加速调解泛化的作用,需要决策机关高度警惕。一、调解泛化的内涵和特征“泛化”原本是生物学名词,是指某种特定刺激形成条件反射

6、后,相似刺激也会诱发同样的条件反射。后来,人们将其推广引用到诸多领域,从而形成了泛化理论详见百度之百科名片,http://baike.baidu.com/view/985203.htm?fr=ala0_1_1。。笔者依葫芦画瓢,将其引用到矛盾纠纷化解领域,便形成本文所称的调解泛化概念。(一)调解泛化的内涵。所谓调解泛化,是指由于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确实表现出巨大作用,人们便对调解的内涵、作用、地位出现认识偏差,片面地把调解看成是可以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没有负面作用的最佳纠纷解决方式,无限扩大调解适应的

7、对象和范围,对调解下硬指标、定硬任务,甚至下死命令,以致违法调解、强制调解、调解过程中欺软怕硬,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动摇群众依法治国信仰,严重危害国家长治久安的现象。调解泛化分为三17个方面:一是无限夸大调解作用,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目的。不管可调解不可调解,也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调解都进行调解,企图达到所有矛盾纠纷都调解结案。二是欺软怕硬,违法乱调解。使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的人占便宜;让遵纪守法,胆小怕事的人吃亏。三是群众知道法院“和稀泥”,原本遵纪守法的群众也纷纷视法律为儿戏,使法律实施受阻现象变成

8、社会常态。(二)调解泛化的特征。调解泛化虽然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现象,但是这些心理现象常常通过确立的诉讼原则比如“调解优先”体现出来,通过领导、干部和群众的言行流露出来。总的来讲,调解泛化主要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片面夸大调解功能。调解结案对办案人员自身的好处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个别人为了调解结案,可以说只要能够动用的手段几乎是无所不用其极,在这种情况下还将“能调则调”提升为“调解优先”,就有片面夸大调解功能之嫌。个别领导深怕办案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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