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

ID:24548971

大小:57.62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5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_第1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_第2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_第3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_第4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价值问题分析[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上升,比较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的争议。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应运而生。然而,《婚姻法解释三》引起激烈的论争,以致使公众认为该司法解释立法价值存在问题。[关键词]婚姻法;立法价值;解释;房产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9-116-02一、关于房产规定的解读《婚姻法解释三》涉及到房产处理的条文有5条,

2、我们仅对最有争议的第七条和第十条进行解读与分析:(一)对第七条的解读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考虑到房价赠升和离婚高增长率并存的现状,该条款“均衡”地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从中国传统习惯上讲,婚房一般由男方出资购买,而在当前房价畸高的环境下,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可能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如果一旦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也必将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这条

3、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是处于对中国国情和社会常理的考虑,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出资方父母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白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二)对第十条的解读本条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

4、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白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

5、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精神与价值的缺失最高院杜万华等法官曾在文章中表明,起草该司法解释的一个宗旨就是尽量增强可操作

6、性,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婚姻法解释三》的制定也正体现了这一点。然而,法律的功能仅此而已吗?显然,无论是法学界人士,还是社会大众,仍有许多不认同此种观点。(一)缺失对弱者进行保护的精神“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婚姻法确定的重要原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体现对弱者的保护。而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等财产性条款之所以引来较大争议,在于较少考虑中国的国情,将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的理念植入过多,失去了婚姻法本该基本具备的保护弱者的精神和社会意义。从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在夫妻双方离婚析产时,只有作为产权人的

7、男方(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因此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才拥有获得房屋增值的权利,女方在离婚时只可以获得利息。该条司法解释抹煞了处于没有房产的弱势一方(通常为女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是女方为家庭作出很大贡献和付出牺牲,如果只是以签订不动产合同买卖的这一方为主,大多数女方权益会受到侵害。并且,在大多数夫妻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更多是跟随女方生活的,这此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该条解释的规定,最严重可能会女方净身出户的情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影响其基本的生存与生活。

8、再者,第十条解释中虽然规定了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这种补偿与快速增值的房产相比,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况且,与明确界定房产归产权登记方不同,进行补偿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在具体的法律判决中对女性显然不利,女性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例如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南京离婚第一案”。当然,也有人反对,认为第十条已经规定了离婚时不动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然而,我们不难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