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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时,遇到了不少亟待解决、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笔者在此谈谈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所调整的范围。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因为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少再公开与他人去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如果对“包二奶”、“包二爷”这种严重冲击一夫一妻制的现象放纵不管,将不利于稳
3、定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故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也算是对无过错方一个“说法”、心理上一种慰藉。一般的通奸、偶发的性行为等属于道德领域、有关党纪政纪约束、行政处罚的范畴。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条属于倡导性条款,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宜将此条理解为法定义务,更不能以配偶一方不忠实、对自己不尊重为由提起诉讼。故《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
4、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该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诉讼属于合并之诉,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讼、子女抚养之诉讼和财产分割之诉讼,现在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讼,其它属于牵连诉讼,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其它也就无从谈起。故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讼不能是独立之诉,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就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同样道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另外,赔偿请求的对象只能是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不能是其他人。也
5、就是说,不能向所谓的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明确这一点徊有必要。因为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新修改的《婚姻法》并没有写进“配偶权”。有关“配偶权”的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争论,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观点尖锐对立。立法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终没有采纳赞成者的观点。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对第46条规定的精神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拿到一笔钱,千方百计去捉奸,或者委托私人侦探所去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其实,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
6、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关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问题 新修改的《婚姻法》出台后,笔者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一对50多岁的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经几十年。法院经审查发现这对夫妻当初在一起共同生活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故判决婚姻无效。这样理解法律显然是片面的,这样的判决在社会上也会引起不良后果。为了解决因法官的理解不同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问题,该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
7、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及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理程序。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部分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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