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202312
大小:61.8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2-01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几个热点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几个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生育权、“小三”等,里面都有所涉及。我们大家一起来解读这几个热点问题。热点一:房子一,新规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读〕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问题一:解释三对婚姻中个人
2、财产的保护会导致恐婚、离婚率增加的现象吗?是不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呢?问题二:解释三的出台是不是与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问题三:能不能用民法的一般规则来解读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接轨是不是就意味着婚姻法的规定不再人性化?以前,根据《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例如房子,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而各法院的判决又不尽相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原因是这一规定与现行《物权法》冲突了,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3、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请求补偿,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请求补偿在事实上数额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建议: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以前没名字的,可以去登记机关补加名字。当然,解释中补充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显然是十分人性化的立法设计。二,新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
4、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读〕案例: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5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0万,贷款4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20万,还剩2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0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三
5、,新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解读〕《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
6、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这一点进一步免除了其经济顾虑。热点二:生育权〔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7、而夫妻因此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方面,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后边半条的意义在于,女人有不生孩子的自由,男人有离婚的自由,此条旨在平衡男女双方的权利。热点三:婚外第三者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