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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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的思考邱煜摘要:自我国实行“营改增”以来,各行各业迅速卷起改革浪潮,金融业也不例外。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国务院的强制推广下,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开始进入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重要阶段,这些行业也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在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内金融业如银行业、保险行业进行调研后,不可否认,对金融行业实施“营改增”的税制依然是个重大课题,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是当下急需解决的。关键词:‘‘营改増”•,思考;银行;1引言自2016年开始,金融业成为继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其

2、他现代服务业之后的又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在本文屮,因为笔者常年在银行里就职,所以特就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营改增”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思考,希望有助于金融业在其特殊的、复杂的行业竹景下,顺利度过并适应“营改增”的难关,并利用其良好地发展下去。:行业“营改增”方案的特点一是维持原营业税制的征税原则和优惠政策基本不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营改增”后,银行业主要收入的计税方式依然没变,与原来的营业税中的一致,即采用毛利息收入计税,且利息支出不可纳入抵扣行列。同时,在优惠政策一项,并未发生太大变动,即国家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国债地方债投资和大部分金融同

3、业往来业务的利息收入不在征收增值税之列。二是对于增值税的核心理念和国际惯例采取审慎吸收、小心使用的态度。具体说来,在进项税额抵扣一项,主要是对于可参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出现应税和非应税项目时,如若不能进行进项税额划分,那么,也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抵扣。然而,在境外单位中,当遇到需要货币资金融通和向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采用免税政策。3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的重大变化对于银行业而言,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其能够获得四点税收好处。其一,避免重复征税,更能体现出“量能赋税”的原则,促进行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而

4、推动社会分工和公平竞争;其二,在适当的机制设计下,能够使得税负降低,促使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经济顺利发展;其三,达到对外银行业务的出U退税,使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提高;其四,延展货物与服务、各个环节及各个企业间的增值税链条,从而加快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税制变化最为明显的是税基变大。这是因为新税制试点方案中,将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内涵有所延伸,即以往营业税制下一些本不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范围的业务被纳入增值税缴纳之列。其实,“宽税基、低税率”的增值税,经实践证明对投资、消费等是人冇利处的,不仅如此,税基的扩大还能引导和规范我国银行业的

5、业务创新和转型。不足的是,市场更多地将A光仅投注在税基扩大后的抵免限制上。4银行业实施“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银行业存在着智力密集和轻资产的两大行业特有属性,同时受限于试点方案的政策,使得“营改增”后,其很大程度上不能降低企业税负,实现行业转型的多重改革。具体说来,存在以下儿点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企业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实现。对银行业来说,其自身业务经营中,难免产生一些非大量货币计价的原材料投入,如人力费用的工资、差旅费等不可抵扣。同吋,其撤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冇限,因而尚不能很人程度上实现试点方案的预期效果。二是出口金融服务免税范围有限。试点方案中规定,商业

6、银行跨境金融服务中,只为直接收费领域提供免税优惠,而对于产生贷款利息和利息性质的主营业务,仍然存在着厚重的税收压力。如此一来,对于木就不具优势的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来说,无异于存在消极作用。三是短期A难以降低银行业的税负水平。在整体水平上,自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税负并未明显降低。主要表现在扩大了范围的税基下,仍旧使用利息计税规则,使得主营业务的税负增大,且进项抵扣的减税范畴有限,促使出口金融服务的免税情况与预期相去甚远。此外,由于各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差异,使得银行在买入反售、债券投资、票据贴现等方面的业务规模较人,这就导致固定资产较少的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

7、更为增重。如此一来,势必与政府结构性减税的目的相背离。四是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未完全适配。金融业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信息系统的适配和完善。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所不同的计税原理,决定了它们之间所使用的信息系统有所差别。因此,银行业要及吋开发和完善适合增值税“价税分离”业务需求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如此,“营改增”后金融业一些业务类型的认定成了新的挑战,金融业需耍制定适用的准则来加以界定。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暂吋无法对借款客户提供贷款利息发票,客户均是以银行给到的还贷证明单作为抵扣依据,严格上讲是不符税务规定的。暂吋银行系统不支持去给客户开发票。总而言之,银行业“营改增”

8、的试点方案的实际减税效果低于国家市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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