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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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二o一六年四月2主要内容一、概念和征收范围二、纳税人三、销售额四、税率和征收率五、计税方法六、减免税优惠政策七、纳税时间一、概念和征收范围概念36号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概念原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

2、、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国税发〔1993〕149号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财税字〔1997〕45号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将“贴现”“押汇”作为贷款处理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

3、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贷款服务.新增“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一)贷款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一)贷款服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贷款服务(一)贷款服务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

4、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

5、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

6、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三)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三)保险服务(三)保险服务财税〔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财税字【1997】45号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

7、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废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四)金融商品转让概念股权转让投资股息红利概念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

8、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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