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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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主要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包括4大类61个优惠项目。(一)改善民生类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一)项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4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四)项5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

2、第(五)项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5目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项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9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10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1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目1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项1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附件3第五条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适用于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区)1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广州市和深圳市)附件3第五条15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16个人出租住

4、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6目17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1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2目1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1目20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第2目2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1目2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2目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5、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项2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项(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1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3目2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6目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4附件3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第一条

6、第(二十)项5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2目6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3目7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4目8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

7、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9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1目10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5目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4目1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项1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8、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项1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三)支持文化教育体育类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3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2目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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