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复出中信息公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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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问责官员复出中信息公开探析申萌萌韩承鹏摘要:近年来,纵观因公共危机事件中被问责官员,在赋闲一段时间后,悄然离奇复出。问责官员复出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既未吸纳民意,又缺乏复出任职前的任用公示,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这与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传统吏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官员问责制尚不健全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应该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体系,革新传统消极吏治文化,健全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等途径,完善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使其复出置于法律和民意的双重监督之下,从而构建一个回应性强、对公众负责的政府。..关键词:被问责官员;复出;信息公开自2

2、003年非典时期我国内地首开问责之风后,作为责任政府产物的问责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行政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近年来,因问责而落马官员纷纷复出。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问责后到复出前这段时间缺乏后续跟踪评估,对于他们的悔过表现、工作实绩、复出原因等情况,公众一无所知。等大家发现的时候,他们已在新岗位任职。问责官员复出中的信息并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理应予以公开。否则这种神秘复出,民众根本不知情,又何谈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引发公众对问责制和政府的信任危机。一、被问责官员复出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1.信息

3、公开主体单一作为公共权力执掌者的政府,手中持有大量信息。信息公开,是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举措。在被问责官员复出中,由于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所以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公众处于被动的接收者。受传统官僚思想影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但没有认识到信息公开的服务性理念,甚至不愿放弃依靠信息垄断而获得的特权。因此,政府部门无论在信息公开的量上还是质上,难以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加剧了政府和公众信息获取上的严重不对称性,致使公众对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疑惑重重。2.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与公

4、开、高调、严厉问责相应的背后,却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神秘、低调、从宽。公众获知他们复出消息并非通过有任命权限机关的任用公示,更多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非规范形式。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原因、复出程序、新任职务推荐人、复出任命决定如何做出等相关信息,公众不得知,仅看到复出结果。难免会让公众产生质疑和反感,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对责任官员实施问责似乎是为了平息众怒的权宜之计,是伪问责。3.信息公开缺乏回应性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民主政治的发展,信息获取的便捷、高效,公民民主、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要求参政议政的呼声日益高涨。公众对于问责制,尤其是被问责官员复出这一环节给予高

5、度关注。而政府未能有效回应公众的知情诉求,官员从问责后到复出前缺乏后续跟踪评估,问责官员复出既没有吸纳民意,甚至连复出任职前的公示程序也没有。面对公众的质疑,有些部门不予理睬,有的部门迫于舆论压力,虽然有回应,但不足以服众。2010年,因“6·21”矿难事故停职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在事发4个多月后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只是以“正常的人事调动”“符合问责流程”“按国家规矩办事”来解释。二、原因分析1.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必然带来司

6、法保障上的空白。如果政府部门对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的信息不公开,或是选择性地公开,公民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迄今为止调整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位阶最高的法律文件。但该《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行政法规,立法层级较低。其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信息公开与保密边界较模糊,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引发冲突。同时,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如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

7、公开。但是该条例尚未规定由谁来对这些信息进行界定,如果界定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岂不是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拥有话语垄断权。此外,与《条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如《隐私权法》《新闻法》等,导致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与保护隐私之间常缺乏权威的甄别标准。2.传统吏治文化的消极影响传统吏治文化具有追求等级、封闭神秘、排他性等特征。受两千多年封建腐朽文化的影响,导致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民主法制观念淡薄,“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特权依旧存在,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奉行“暗箱操作”的行为模式,认为信息不公开是常态,信息公开是例外。在这种治理

8、模式下,政府缺乏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致使行政权力充满神秘性、强制性、单向性,公众被排斥在权力之外。信息保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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