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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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初探摘要: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公共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当前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存在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程序不规范、操作弹性大等问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从完善行政问责制本身、加强监督等方面来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关键词:问责制;复出机制;被问责官员自2003年非典时期中国政府启用对官员的问责机制,已经有成千上万的官员引咎辞职或被免职。随着行政问责事件的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纷纷出台问责办法,使行政问责逐步走向制度化。行政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

2、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但随之而来的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开始逐渐引起民众关注。鉴于我国历史上的用人传统、问责事件的复杂性、被问责官员被问责时的特殊情况以及人才难得和爱护人才的考量,官员被问责后如果能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可以经过合法合理的程序复出。但经调查发现,近年来很多被问责官员下台后,又通过各种途径迅速复出。并且复出的理由、过程、条件等关键性的问题,都没有对外公布。这类现象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并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威信。鉴于此,本文拟对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原因及解决办法做些探讨。一、当前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

3、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最近几年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诸多个案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为,当前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复出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官员问责是因为该官员对某些事故负有责任,官员不管是引咎辞职还是被撤职都是政府及政府官员对该事件负责的一种表现。可是被问责之后又悄悄复出,复出的原因、复出后的任职状况,甚至复出的消息本身都不对外公布,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难免引起腐败现象,从而使行政问责制有形同虚设之嫌。(二)复出的操作程序和标准不规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对被问责官员进行适当安排,以及被问责官员在新岗位实绩突出给予其复出的机会。这些规定都很笼统,所以操作起来随意性就大。虽然这体现了制度的理性,却给被问责官员“走后门”、“钻空子”提供了便利。(三)官员复出过程中“人治”现象严重当前的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给相关部门在决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但即便如此,当前的官员复出,超出法律法规之外行事的状况任然大量存在,很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或是时间不符合条文规定,或是程序上不合理,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官官相护”乃至“钱权交易”的结果。由此可见,当前被问责官

5、员复出过程中,法治不足,人治严重。二、造成被问责官员不规范复出的原因分析我国的问责制刚刚起步,无论重特大责任事故,还是日常工作失职,将会有更多的官员被问责。鉴于官员不规范复出所造成的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行政问责制本身先天不足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本身就有很多缺陷,导致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重重。现有的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范围都过于狭窄,缺乏内部驱动力,对操作程序的规定又很宽泛,这些缺陷对被问责官员的规范复出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现阶段的问责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

6、同体问责,缺乏人大、群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而且操作程序的规定宽泛,那么操作起来就很随意,弹性也大,这就为被问责官员不规范复出大开方便之门。(二)官员被问责后缺乏分类管理对被问责官员进行问责还需区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承担政治责任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分别应该遵循怎样的处分期限,分别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起复条件,都需要条分缕析,对号入座。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官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却缺乏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认定,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常常从法律角度来认定官员的责任,忽视了问题官员的政治责任。另外,有些事故的出现其实和主要官员并

7、没有什么关系,出于道义责任,该官员才引咎辞职。不分清这些责任,按照这些责任性质的不同,情节的轻重来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年限,对于那些被问责的官员是不公平的,对于我国法律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不利的。(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被问官员的复出行为难以规范。纵观我国各个法律政策文件,只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找到些许官员复出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却很不明确,“适当安排”、“实绩突出”等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说明,那么怎样适当安排,如何才算实绩突出

8、就难以界定,操作性、程序性不强。因此,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而不是一些行政制度和散见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碎片。(四)复出过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对行政系统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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