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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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制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自2003年“非典”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构建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无可否认,其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构建中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概念着手,分析机制混乱的现象和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制度构建。【关键词】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一、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概念自2003年内地因“非典”首开“问责”之风后,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然而,其中大多数官员在一段较短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

2、平级调动,或名降实升,或提拔重用,这使得引咎辞职的问题官员复出问题备受争议,其复出机制已成为民众眼中的“潜规则”。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定义为:对于在行政问责中被撤职、免职或引咎辞职的官员,通过问责主体所要求的明确程序,得以重新被起用、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时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系统和制度体系。8依据对行政问责制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主体由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因此如何在各行政问责主体间对复出问题的意见进行平衡和总结,保证机制的规范化,就成为了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构建的重要课题。二、复出机制紊乱现象分析从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情况列表中可以归纳总结出目

3、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现象所呈现的主要问题:1.复出原因语焉不详使公众知情权弱化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有关政府机关并没有公布问责官员是因何复出的,是基于何种法律根据才得以进行的。社会公众知晓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事实,往往不是通过党和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公示,而多数是通过网络媒体的爆料。2.复出程序缺乏合理性正当性制度规范这与复出原因的语焉不详是有着必然联系的。如果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根本没有经过相关严格的程序规定,那么其复出的原因就只能“语焉不详”,而力图寻找托辞来掩盖了。目前我国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却仍然存在着复出程序非正当化的特点。3.官员被问责到复出时间间隔缺乏针对性规定

4、官员被问责的时间和复出的时间间隔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虽然在2010年83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后,问责官员基本满一年后才被重新任命了领导职务,体现出了制度规范后的权威性,但也同时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不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或是“免职”,都统一规定其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样的规定缺乏针对问责形式的不同来划分时限的更为科学性的制度考虑。4.复出形式不规范削弱了行政问责制的作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虽然是属于平级调动,但实质上却担任了更为重要的职务,有的则是真正的平级调动,有的则表现为

5、直接降职。纵观这些复出后职位、职级的变动,不难发现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形式是很不规范的,尽管他们多数在被问责时问责方式是基本一致的,但问责后的复出形式则迥然不同。而这种不同的背后是因个人的能力差异,还是因裙带关系,却是不得而知。三、复出机制紊乱形成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有关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完善。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这里的“酌情安排”、“适当岗位”

6、等规定都非常笼统。8其次,监督体系不完善。由于参与渠道不畅通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公众监督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常处于缺位状态。从主观方面来看,第一,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在官本位思想的驱动下,一些因承担责任而下台的领导干部,仍然将主要精力和注意力放在官场,谋求东山再起,妨碍了“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的建立,为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埋下了伏笔。第二,行政问责的目的定位不准确。许多人未能认识到问责的目的在于惩处和预防不当行政行为。对于问责目的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将问责等同于“冷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某些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众反应强烈,舆论批评集中

7、,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和部门往往会采用问责方式“争取主动”,转移社会焦点和公众的注意力。二、将问责视为“挡箭牌“。某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深远,为了避免严重的党纪政纪处分,一些地方领导主动引咎辞职,通过“以问代纪”、“以问代刑”来避免实质性惩罚。四、复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面对日趋泛滥的引咎辞职,日益增多的争议复出,只有将复出机制的启动主体从“权”变为“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肃清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中的种种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1.复出的条件8完善的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必须要明确规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由此才能彰显出现代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制度理性。因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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