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社会婚姻道德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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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近代中国社会婚姻道德的嬗变[摘要]中国传统的婚姻道德生活一直处于封建宗法道德的束缚中。随着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女性解放运动的兴起,西方新思潮的传入,引发了中国传统婚姻道德的变化。这主要体现为从追求家族利益到追求爱情的婚姻目的转变;从包办婚姻到婚姻自由的婚姻观念转变;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的夫妻关系转变。但这些现代婚姻道德元素的出现,并未改变传统封建宗法婚姻道德的性质。[关键词]近代中国社会婚姻道德[中图分类号]B8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094-05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关系,从择偶到婚姻缔结再到婚后的夫妻关系,一直受封建伦理纲常的束缚。近代以来

2、,由于西方思想的传人和中国民众自身的觉尤其是女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和女性解放运动的不断兴起,给传统的婚姻道德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社会开始反思传统婚姻道德对人性,尤其是对女性人格的压迫和禁锢。伴随着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瓦解,婚姻道德也开始发生嬗变。一、从追求家族利益到追求爱情的婚姻目的转变传统两性婚姻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和实现整个宗族的利益,因此适婚男女在选择对象时,主要考虑对方的家世背景、经济基础,个人喜好和情感在择偶过程中并不会被考虑进去。一般而言,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男女并没有结成夫妻的机会,如《唐律》就明确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廿二史礼记》也说:“凡婚嫁

3、,无不以财币为争,争多竞少,恰不足怪也。”嫁女之家,“受于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用示为一姓之祖宗嫁其后裔,非仅父母个人之嫁女”。即婚姻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其中包含了巨大社会价值,如扩大家族、延续血脉、增进利益等。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对整个封建伦理纲常批判的日益加剧,这种纯粹以“门当户对,追求利益”为择偶标准的婚姻道德成为先进知识分子抨击的对象。(一)批判“门当户对,追求利益”的婚姻目的旧式婚姻以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忽视了婚姻中爱情的因素。家长忽略子女自身意愿、为增进家庭(家族)利益而为子女择偶的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李大钊对此批判到:“不成于人而成于物,不因于感情而因于势力,男女

4、之当事者,非为其自身而嫁娶,乃为他人而嫁娶,非为其人生幸福而缔缘,乃为其门阀地位而缔缘。”同时,这种对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婚姻道德的批判还反映在婚礼变革上。旧式婚姻的缔结须经历繁琐的程序(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期间诸多环节都有财物的要求。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新式婚礼传人中国,大大简化了婚礼的程序。民国以后,新式婚礼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大都会到小县城,均可见到。在浙江定海,“流行一种新婚礼节,即所谓文明结婚,士族多仿行之”;在江苏武进,婚仪“民国以来,旧式未改,参用新礼”;河北清苑县,“有行新式婚礼者”。这种新式婚礼的传入,淡化了中国传统婚礼中的财物等因素。在一些风气较

5、为开放的地方已经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婚姻缔结不得以财物为目的,崇尚朴素节俭的婚礼。1933年7月,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凡婚嫁、丧祭、生寿如有奢侈行为及其他一切陋俗,悉依本规则取缔之”,其中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1)订婚礼物最多不得超过20元,结婚礼物不超过160元,男女双方不得向对方强求财物;(2)来宾送礼不得过2元,婚家以茶会宴友,也可设宴,但每席不得超过3元,繁盛城市不得过10元。1930年3月闽西根据地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了《婚姻法》和《保护青年妇女条例》,其中提出婚姻必须以男女双方同意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干涉,取消聘金及一切礼物。(二)提倡“相互爱慕,追

6、求爱情”的婚姻目的随着西方先进思想传入中国,以追求爱情为目的的婚姻观给当时的青年男女指明了一条新的婚姻道路,冲击着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到五四时期,这种观念在社会上更加常见。陈望道在《我底恋爱观》一文中认为:“恋爱绝不是占据的冲动,只是创造的冲动。两心交感,两性融合,伊会渐渐消了缺点,渐渐变成近于他底理想底要求,他也会历历长出优点,历历近于伊底幻想底实现。”胡适指出:婚姻的基础应该是“人格的爱”,正当的夫妻关系应该建立在“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的基础上,“没有爱情的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这就意味着,以爱情为婚姻基础已经成为当时许多先进知识分子的共识。20

7、世纪20年代,社会学家潘光旦在调查中发现,当被问及婚姻目的时,在所列的“浪漫生活及伴侣”“父母之侍奉”“性欲满足”“良善子女之生产与教育”四个选项中,选择“浪漫生活及伴侣”的人仅次于选择“良善子女之生产与教育”的人,而多于选其余两项的人,教育程度高的人则以浪漫生活及伴侣为第一目的。除了思想观念上的变革之外,“为爱而结婚”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周恩来与邓颖超,梁思成与林徽因,钱钟书与杨绛,冰心与吴文藻等例子,完美地诠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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