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ID:23821950

大小:113.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10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1页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2页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3页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4页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杏坛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市监杏罚字〔2018〕44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钜帝五金厂身份证号单位名称注册号92440606L61875129R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麦蕴生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居委会齐赞路89号之八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丝网印版印刷金属标牌,由于当事人刚开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

2、只完成第一批金属标牌半成品,现场货值未能计算出来,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工具及产品。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结果一、没收印有“美珑美利”等字样钢材标牌半成品30块;二、没收丝网印刷机1台、丝网印版1块;三、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8年7月3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市监杏罚字〔2018〕44号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钜帝五金

3、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61875129R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居委会齐赞路89号之八经营者:麦蕴生(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现住广东省***)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工艺品、家具配件、电器配件、模具。2018年5月4日,本局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居委会齐赞路89号之八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钜帝五金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正在经营,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该厂有生产员工8人。现场有钢板材料一批,压铸机1台,冲床6台,五金工具一批,油墨涂料2桶,丝网印刷机1台

4、,丝网印版1块,印版上带有“美珑美利”等字样,发现的印有“美珑美利”等字样钢材标牌半成品30块(每块100个),发现冲压有“张小泉”字样的金属铭牌1200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丝网印版印刷金属标牌,由于当事人刚开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只完成第一批金属标牌半成品,现场货值未能计算出来,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一)现场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1份(共7张),证明案发时你厂在正常经营,内有钢板材料一

5、批,压铸机1台,冲床6台,五金工具一批,油墨涂料2桶,丝网印刷机1台,丝网印版1块;(二)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已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三)麦蕴生、吴**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四)麦蕴生、吴**所作调查笔录各1份(共2份),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共同证明你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丝网印版印刷金属标牌的具体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

6、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构成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拟据此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少,且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属于《

7、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我们认为可以从轻处罚。在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杏罚听告字〔2018〕44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印有“美珑美利”等字样钢材标牌半成品30块;二、没收丝网印刷机1台、丝网印版1块;三、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

8、项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相关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