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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龙江分局顺市监(龙)案公【2016】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龙罚字〔2016〕19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湘知湘味木桶饭馆注册号44068160095500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友良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3地块东华路联星商业城二期一楼1101号铺违法行为类型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安排了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
2、法人员已于2016年4月22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责令其限期两日内完成整改,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整改,有两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餐饮烹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及据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两人分别是李剑兰,刘泽。两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3、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不属于规模较大或者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另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
4、查处理,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二、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结果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二、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6年5月14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9日公布起止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顺监龙罚字〔2016〕190号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湘知湘味木桶饭馆(经营者:冯友良,男,42岁,住址: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常西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322********5114);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3地块东华路联星商业城二期一楼1101号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40681600955006;经营范围:生产:小型餐馆(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烧卤熟肉食品、不含糕点、不含冷盘、不含沙律)(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粤餐证
6、字2011440681005042;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鲜、不含烧卤熟食、不含糕点、不含冷盘、不含沙律。201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3地块东华路联星商业城二期一楼1101号铺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湘知湘味木桶饭馆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雇佣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限期两日内完成整改。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两人从事餐饮烹调工作且不能提供健康证明。上述情况当日经立案上
7、报、局长批准,由卢斯、谭剑冲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情况如下:该店铺经营面积120平方米,有从业人员6名,场内设有餐台椅22套,餐饮炉灶具一批,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两名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经查,当事人安排了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6年4月22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责令其限期两日内完成整改,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整改,有两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餐饮烹调接触直接入口
8、食品的工作。经查及据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两人分别是李剑兰,刘泽。两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照片证据表4份、证据复印(提取)单6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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