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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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容桂分局顺市监(容)案公【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容罚字〔2015〕12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龙冠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违法行为类型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广东顺德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顺德区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8座603室从事商业活动宣传策划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2014年11月3日与广东顺德起家投资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活动起至被我局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共计350

2、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相关经营账册,故我局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身份证《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2)《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调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4页,顺德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报价表《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8座603室从事商业活动宣传策划的经营活动;(3)证人麦嘉喜《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名片《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关于2014年12月6日“凯茵花园梁汉文签唱会”活动现场执行及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广东顺德洛恩

3、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4)广东顺德起家投资有限公司《调查笔录》1份、广东顺德起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平面设计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顺德区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5)广东顺德起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编号No0005588)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我局提取当事人的《收款收据》(编号No000558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6)《收据》(编号No6034414)复印件1份,

4、请(领)款单《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兼职员工工资往来结算情况。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宣传策划的经营活动,已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违法经营额小,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宣传策划无需取得前后置许可审批,社会

5、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可作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结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二、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5年6月19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5日公布起止日期2016.4.1-2018.3.31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6、书顺监容罚字〔2015〕120号当事人:龙冠杰,性别:*,民族:*族,出生日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2014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8座603室由龙冠杰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物品有:4台电脑和1台手提笔记本、1台彩色打印机和1台台式电话、5张办公台、1台上班打卡机、4个员工工作证、经营单据一批。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处的营业执照。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冠杰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

7、业执照,擅自以“广东顺德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顺德区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8座603室从事商业活动宣传策划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2014年11月3日与广东顺德起家投资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活动起至被我局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共计35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相关经营账册,故我局无法核实其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身份证《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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