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ID:13232323

大小:48.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1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1页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2页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3页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_第4页
资源描述: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陈村分局顺监(陈)案公【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陈罚字[2018]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6651013N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雄凯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三英科力物流加工配送中心9座1号之一违法行为类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三英科力物流加工配送中心9座1号之一的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进行了

2、执法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在用特种设备(起重机)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电动单梁起重机代码为4170。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1台,该电动单梁起重机为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制造,制造许可证号:TS2441052-2016,产品编号分别为150747。2017年11月1日案发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起重机,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50747)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已于2017年9月届满,至案发时尚未申请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特

3、种设备目录》的规定,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在其起重机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尚未申请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起重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结果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二、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8年2月27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

4、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陈罚字[2018]9号当事人: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665101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雄凯,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三英科力物流加工配送中心9座1号之一,经营范围:销售不锈钢、金属材料;生产、销售、加工:不锈钢、金属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三英科力物流加工配送中心9座1号之一的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

5、在用特种设备(起重机)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电动单梁起重机代码为4170。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1台,该电动单梁起重机为河南省发达起重机有限公司制造,制造许可证号:TS2441052-2016,产品编号分别为150747。2017年11月1日案发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起重机,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起重机(产品编号为150747)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已于2017年9月届满,至案发时尚未申请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仍在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认定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6、资格;2、《现场笔录》(2017年11月1日)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在用特种设备(起重机)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3、《特种设备目录》(节选)1份,证明电动单梁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4、《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案发时当事人正在使用无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的特种设备(起重机);5、《调查笔录》(2017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胡雄凯,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的违法事实;6、《调查笔录》(2017年11月2日在场员工

7、彭改田,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的违法事实;7、《证据复制(提取)单》(《佛山市恒美钢业有限公司起重机(出厂编号:15074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的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已于2017年9月届满;8、《证据复制(提取)单》(起重机械购买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出厂编号:150747)起重机来源于合法渠道;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顺监特令[2017]00-0002818号)1份,证明2017年11月1日我局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

8、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找有资质单位对设备进行报检。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起重机属于特种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