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321035
大小:546.62 KB
页数:90页
时间:2018-09-28
《顺德区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北滘分局顺监北案信公【2017】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北罚字〔2017〕6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盈毅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68140001001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扬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工业区(E座宿舍首层)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违法事实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食堂食材均采购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当事人食堂没有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的资料和进货凭证,没有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
2、格证明。当事人只能提供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食品进货台账,且上述台账只记录了蔬菜和肉类的进货情况,干货、馒头、调味料没有进行记录。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结
3、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日公布起止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北罚字〔2017〕67号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盈毅鞋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永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G080*(8)注册号:440681400010012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工业区201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工业区(E座宿舍首层)的佛山市顺德区盈
4、毅鞋业有限公司(第一食堂)进行检查,现场有用于从事企业职工膳食经营活动的食品、工具:消毒柜2台、蒸柜2台、炒锅3个、煮汤炉1个、冰箱3个、分菜台4张、不锈钢汤锅4个、炒鸡肉20KG、炒猪肉25KG、炸鸡爪5KG、炸肥猪肉10KG、生猪肉2.5KG、鸡蛋浆5KG;食堂仓库现场有西湖晶珍米(50KG/袋)14袋、食用调和油(18.20L/桶)7桶、上等耗油(12KG/桶)2桶、老陈醋(0.42L/瓶)36瓶、剁椒王(1.25KG/瓶)2瓶、草菇老抽(10.2L/瓶)2瓶、安业豆皮(3KG/袋)2袋、冠华排米粉(9KG/袋)1袋、敏珠龙口粉丝(9KG/袋)1袋
5、、大宝龙口粉丝(9KG/袋)1袋,当事人未能提供供应商的资料和进货凭证,未能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我局即对上述物品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食堂食材均采购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当事人食堂没有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商的资料和进货凭证,没有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只能提供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食品进货台账,且上述台账只记录了蔬菜和肉类的进货情况,干货、馒头、调味料没有进行记录。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
6、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二)《照片证据表》(共3页)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环境以及反映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的情况;(三)受委托人赵渊《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没有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永扬及受委托人赵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各自的身份以及委托事项;(五)《证据复制提取单》(佛山市顺德区盈毅鞋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祥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职员食堂承包协议),证明当事人食堂对外承包的事实;(六)《证据复制
7、提取单》(佛山市顺德区盈毅鞋业有限公司(第一食堂)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1日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台账记录不规范的凭证;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2017年7月24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北罚告字[2017]45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食品台账记录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8、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