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热点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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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2月热点问题一、以电话、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车购税退税”一事是否真实?答: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某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人冒充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购车后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所谓的“退税”信息,有纳税人信以为真,造成损失。媒体、税务和公安部门都曾以各种方式予以揭露,所谓“退税”纯属骗局。关于车购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车购税的退税大致有三种情况:(1)因质量原因,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即车退了。(2)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即不能上牌照。(3)符合免税条件,但免税依据下

2、发前已缴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即先征后退。二、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文件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

3、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从2009年起,废旧物资优惠政策有较大的变化,具体政策如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7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四、燃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燃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

5、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相应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替代上述各项收费,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每升提高0.7元,其它成品油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汽、柴油单位税额每升0.2元和0.1元的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五、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答: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

6、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六、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故该外国企业给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七、该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请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

7、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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