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热点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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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年5月)一、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现有一业务需要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的这部分价款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

2、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

3、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二、邮政与邮政储蓄现已分开,但在乡镇的邮政与储蓄还没有分开,储蓄业务仍邮政企业经营,根据财税[2009]7号文件关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的储蓄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营

4、业税)答:财税[2009]7号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是指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15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

5、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

6、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四、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

7、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货物出口后,需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增值税)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15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六、我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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