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热点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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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年4月)1.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请问此规定合理吗?相关税金由出租人缴纳还是由承租人缴纳?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

2、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图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2.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3、答:(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4、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15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能适用国税函发[1997]87号文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应该适用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

5、。三、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实际上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4.经营“家电下乡”业务的小规模

6、纳税人领用发票要具备什么条件?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营“家电下乡”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户纳税人不能领用发票。(2)提供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提供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

7、,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据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经营“家电下乡”业务收入应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要到办税大厅领取《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并且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

8、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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