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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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为了应对行政犯罪责任的实现需要横跨行政、刑法两个部门法的现状,为了应对行政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建构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成为了规范社会主.L.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求。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考察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考察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应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4、2005年,在最

2、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下,联合若干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根据上述文件,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构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机制:一是单独制定实施意见,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出台了《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二是与特定的行政机关就某一类案建章立制,如湖南省检察机关联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涉烟犯罪案件移送备案制度的规定(试行)》;三是与不特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如罗湖区检察院与

3、国税局、文化局等14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制定了《罗湖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虽然,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框架正在逐渐建立,但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有如下不适应现实的情形:  1.衔接层次较低。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基本是在检察院主导下建立的,更加注重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而对最重要的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如何实现、两种责任如何协调、折抵等并无涉及。  2.规定不够协调。出自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以及内容不相一致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

4、,会造成机关之间的冲突。行政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性执行提供了方便,导致实践中的执行不仅未能如愿,而且出现混乱和困难加剧的趋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出现更多不衔接的问题,有关衔接机制的规定不因执法的选择适用,却成为不衔接的规定依据。[1]  3.认识尚未统一。办案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标准等问题会经常存有分歧,容易发生两家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往往影响案件的及时移送与惩处。  4.监督力度不够。首先,衔接机制仅在部分地区有落实,监督的地域范围其实很有限;

5、其次,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以审查批捕案件为主,现有人员在保证批捕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再拿出一部分精力来从事两法衔接工作,做起来力不从心。[2]  (二)法院参与该机制升级的必要性探析  1.虽然在检察院主导下建立起的衔接机制存在不适应现实的问题,但是其在限制行政权过分渗透、促进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更好地衔接的初衷是好的。对于新生事物,法院应该积极探索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框架构建,发挥审判权在行政犯罪惩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从语义上分析,既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自然应延伸至审

6、判阶段,应进一步从督促移交案件扩大到通过刑事审判权使得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客观、准确实现这一更高层次。只有法院参与机制构建,才能确保衔接机制从点的接触到整个行政犯罪线性连贯惩处。  3.从司法操作上,行政处罚与刑罚有重合之处,行、刑责任的实现需要考虑竞合、折抵等问题,若没有法院的参与,行政犯罪人所承担的行、刑责任总和将有导致不客观的极大可能。  4.有利于司法权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首先,两法衔接工作量大,仅靠检察机关监督移送不足以应对。其次,法院在行政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并对其不

7、当行为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予以督促改正。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一)把握行政犯罪责任实现原则  1.行政、刑事责任并合为原则,同类不再并用为例外  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决定其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的有机统一。所以,在追究行政犯罪责任时应将行、刑责任予以并和,这是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不宜合并或者无需合并适用的情况。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合并适用只是一般原则,在具体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衔接。[3]这就涉及到行政犯罪责任实现

8、中并和原则的例外同类不再适用原则。由于刑法与行政法都属公法,使二者在处罚方式上有同类的情形,如罚金与罚款都强制行为人缴纳金钱,自由刑与行政拘留都限制人身自由,两者之间只有量上的差异,不能再一并适用,具体在下文责任实现途径部分予以分析。  2.程序上刑事优先原则  要实现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必须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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