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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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理由关于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理由导读:  3、发挥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工会的作用,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将单个劳务派遣员工组织成为一个整体,转变单个员工的弱势地位,提高被派遣者的法律意识,12【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概况,分析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法律理由,提出了完善措施。要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并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转变单个员工的弱势地位,

2、提高被派遣者的法律意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理由;完善措施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正在发展壮大,并日趋成熟,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行业。据统计,上海市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8年初达39.7%,2010年底上海市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有4.29万家,劳务派遣用工132.9万人,比2008年初分别增加67%和95.7%。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增长速度将不断加快,成长空间巨大。  劳务派遣在推动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

3、形势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在实际的发展中,也显示出了许多理由,亟待解决。  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概况  1、相关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务派遣机构并不是劳动者的使用单位,而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的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

4、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劳务派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中心向外国公司及外国使领馆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据此提出了职业介绍的概念。1999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详尽描述。2008年,我国颁布《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规定

5、,可以说,这是从立法上对劳务派遣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呈现出加速发展,甚至是超常发展的态势。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如此迅猛,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理由。  二、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法律理由  1、对《劳动合同法》“三性”的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66条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作了一定修改

6、,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我国现在的劳务派遣却有发展为主流用工方式之势。广州市委研究室与广州市总工会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广州市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1]  2、对《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却同工不同酬。据人力资

7、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调查,劳务派遣职工比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水平低20%到50%,在奖金、补贴等方面两类职工的差距也很大。[2]  3、劳务派遣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虽然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29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劳务派遣工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福利待遇。根据对北京地区劳务派遣的调查中显示,能做到每周休息两天的劳务派遣员工仅有10.4%,有68.7%的劳务派遣工每周无休息或者只休息一天。47.3%的劳务派遣员工在目前工作期限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8、3]  三、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1、立法完善  虽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对“三性”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即: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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