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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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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制度的理由及其法律完善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制度的理由及其法律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制度的理由及其法律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派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为尴尬。主要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对正式职工的工作存在着潜在的威胁,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拿到的工资低于同岗位的酬劳,但却做着和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或者付出的劳动更多,因此用工单位的职工很有可能排挤大量的被派遣劳动者。这样一来,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结社权成了被派遣劳动者可望而不可摘要:劳务派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具有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
2、显著特点,有着和传统雇佣劳动关系不同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劳务派遣对推动派遣工就业、提高派遣工职业技能、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理由。因此,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的重要理由。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在实际中的称谓很多,比如,人才租赁、员工租赁、劳动力租赁等十几种之多,足以显现出对这一劳动关系领域用工方式的理论认识是多样的。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遣企业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
3、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工与要派遣企业之间”。①简单地讲,就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才中介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而人才中介和用工单位之间则要签订派遣协议。从理论学界来说,虽然没有给出劳务派遣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都会涉及劳务派遣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是,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因此,“雇佣”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就会有所区分。“雇佣”的内容涉及的是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进行劳动人事管理,享有招工权、考核权、分配权、辞退权,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
4、福利待遇等。“使用”的内容涉及的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为生产者提供具体的工作岗位,直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监督管理,发出生产指令、进行安全教育等。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承担劳动给付义务并遵守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这三方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虽不直接使用劳动者,但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缴纳保险等责任,合同主要规定了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协议中主要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岗位、用工期限、各种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具体规定了
5、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用工单位则提供岗位并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等。 二、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理由 劳务派遣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劳务派遣作了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对劳务派遣起到了规范作用。施行五年来,推动了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的长足发展。但是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理由。笔者主要选取表现比较突出的几个理由进行分析: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权利缺乏保护 1、“同工同酬”的规定无法落实。《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同
6、工不同酬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又多具有辅助性,可替代性,所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多是企业正式员工不愿意干的累活脏活。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且受到不公待遇,从多方面使其“人格权利降等”,使得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形同虚设,大大打击了派遣工的积极性,侵害了合法权益。 2、派遣劳动者的工会保障形同虚设。《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加入工会,但劳务派遣自身的特殊性(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结社权实现具有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派遣单位的工会组建难。由于派遣工的工作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没有固定工
7、作场所,流动性大,致使派遣工由于用工单位不同而有不同的权益义务主体,难以有凝聚力,在派遣单位组建工会难度很大。②(2)用工单位的工会加入存在困难。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身份特殊,行使参加工会的权利往往较为尴尬。主要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对正式职工的工作存在着潜在的威胁,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拿到的工资低于同岗位的酬劳,但却做着和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或者付出的劳动更多,因此用工单位的职工很有可能排挤大量的被派遣劳动者。这样一来,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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