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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行政主体的财产(之一)【类目节名】法国行政法【类名】行政法【著者】王名扬【书名】法国行政法【出版社】屮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本】19890501【页号】293—317【责任编辑】高爱国【封面没计】丁晓萱行政机关为了执行职务,除必须具备法律手段外,还必须具备人的手段和物的手段。关于法律手段和人的手段已在前血说明,本章接着说明物的手段,即行政主体的财产制度。行政主体的财产制度中有一部分属于财政M题,在法国另有专门学科研宂。不在一般行政法学著作中讨论。以下说明不包括财政制度在内。法国法律把行政±体的财产区别为公产(domainepublic)
2、和私产(domainepriv6)。前者原则上受到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原则上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法学中主要说明公产问题,附带说明私产问题。第一节公产和私产的区别一、区别的起源和发展公产和私产的区别在古代罗马法屮已经存在。然而在近代法国法律屮,这种区别直到19世纪以后才首先由学说提出,以后为法院的判例所接受,最后出现在成文法中。(一)旧制吋期在大革命前的旧制吋期,国王的财产受到特别的保护,和一般私人的财产不一样,主要表现在国王的财产不能转让和不能作为収得时效的标的。这个制度适用于国王的一切财产,包括有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具
3、有经济价值的无体财产以及税收在内。当时没有把国王的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可以认为国王的全部财产都是公产。(二)大革命吋期大革命吋,根据1790年11月22日和12月1日的两个命令,国王的财产成力国民的财产(domainenational),属于全体国民所柯。范围只包括不动产和293页其他物权,不包括税收权利在内。国民财产的地位和国王财产不一样,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取得时效的标的。这种改变的理论根据是A巾主义和国民主权思想,认为国民有权自巾处分他的财产,不能受到限制。实际上是由于当时的战争需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得不充分利用国
4、有财产。大革命时期的国有财产制度和旧制时期的制度相反,但有一点相同,没有把国有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可以认为全部国有财产属于私产范畴。(三)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基本上继承大革命时期的两个命令,对国有财产的规定很简单(538条到541条)。在这儿条规定中没有把国有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尽管在大革命时期的两个命令屮和拿破仑法典屮也使用公产一词,但不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一般民法学者都不注意把国有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两种不同的地位。19世纪初年有极少数民法学者在解释拿破仑民法典吋,根据第538条中使用公产一词(注:民法第538条:国家管理的道路
5、、公路、市街……以及一般不得私有的法国领土部分均认为是公产的附属部分。)和541条屮使用“属于国家所有”一词(注:民法第541条:现己不作为要塞地方的土地……如果国家并未将此项财产合法转让,或其所有权未因时效而丧失,仍属于国家所有。),认为公产和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国家的私产。这种解释对当时的学术界和司法实践没有发生影响。根据后来法国学者的研究,拿破仑法典中使用公产和属于国家所有两个同,意义上没有区别。这种区别是后来公产学说理论家为了替自己的学说找出一个法律根裾而加给拿破仑法典的(注:J-M奥比,R•
6、杜科扎德尔:行政法,公有财产,1983年法文版第257页。德洛巴德尔:行政法论,第二册,1980年法文版第128页。)。(四)19世纪后期公产和私产的区别是在19世纪初年,首先由民法学者在理论上提出來的。第戎法学院院长V•普鲁东受民法学者理论的启发,1833年著“公产论”一书,对公产理论首次作出系统的说明。普鲁东认为在政治共同体的财产屮有一些是公共的财产,供一般公众使用。这是非生产性财产,受到特殊的保护。由于这些财产供公众使用。在它们的用途没有改变以前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取得吋效的标的。政治共同体另外还有一些财产,它们属于共同体所有,正如私
7、人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一样。这是私产,294页是生产性的可以用以谋取利益的财产。普鲁东的理论在19世纪后期很快为学术界和司法界所接受,认为公产不能转让和由于时效而丧失。这种转变,是巾于资本主义经济在19世纪后期有较大的发展,财产的形态和作用增加,舆论界认为,必须把行政主体的财产在法律上分为2类,1类受私法支配,1类不适用私法规则。(五)20世紀的发展19世纪时的公产理论认为公产是根据自然性质属于公众使用的财产,例如道路河川等,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不耑要行政机关多加干预。政府的作用仅限于保存和维持这种公共财产。20世纪以后公产理论有很
8、大的发展。人们认为公产的范围不限于自然性质属于公众使用的财产,也包括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指定作为公用的财产在内。某项财产是否应亨受公产的保护,根据它所膻行的功能决定,不是根据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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