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往行为的哲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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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交往行为的哲学意蕴对于交往行为的哲学意蕴导读:了理解,一种言语行为也就完成了。这四种有效性要求是普遍的,尽管它们在不同的言语行为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调或主题化,但缺乏其中之一,言语行为就可能被误解。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贡献仅仅在于对言语行为重新进行了分类,揭示出言语行为的最普遍有效性要求,那么,他只能算是个语言哲学家。但实际上,哈贝马斯并没有停留在这一[摘要]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交往行为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取向的行为,它同时也是一种语言学作用上的言语行为。它蕴含交往理性于其中,使互主体性得

2、到彰显。为理解“实然”与“应然”这一经典哲学理由提供了新的途径。交往行为蕴含着深刻的哲学意蕴,可以使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得以延续。  [关键词]交往行为 交往理性 互主体性 实然 应然  []A []1000-7326(2009)08-0045-06    “行为”本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但伴随着哲学领域中的“语言学转向”,它与语言进行了有效的联姻,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言语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所谓的普通语用学或形式语用学就是这样的一种理论之一。与其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相比,他的形式语用学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澄清语言应

3、用的过程,“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而其他的语用学则往往侧重从经验的立场来研究语言的具体运用。此外,形式语用学是从对言语行为的分析中引发出其主体的目的在于达成理解,语言学上的言语行为就与社会学上的交往行为联系在一起,使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交往行为同时负载着深刻的哲学意蕴。    一、言语行为与交往行为    与奥斯汀、塞尔等语言哲学家一样,哈贝马斯认为言语(speech)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如同语言(language)一样,也可以进行规范分析。在他看来,“就行为的最宽泛作用而言,

4、任何活动都是一种行为,但只有以语言为媒介并在两个以上主体之间所进行的特定行为才能称之为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就是通过说出句子,如发布一道命令,讲出一个承诺,提出一个理由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每个言语行为都是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是施行性或“以言行事”部分,其二是陈述性或“以言表意”部分。在言语行为的两个构成部分中,“以言行事”部分居于支配性地位,它确定句子的第二部分,即“以言表意”的内容应作何理解,而“以言表意”部分则处于依赖性地位,它在语法上起着构造正确句子的作用。另外,在言语行为的两个构成部分中,还存

5、在着功能上的差别。  “以言行事”部分起着建立人际关系的作用,“以言表意”部分则通过信息的传递,起着表达事实的作用。因此,言语行为使主体进入双重层面:互主体性层面和交流事实层面,在互主体性层面上,人们能够通过与听者发生某种人际联系的方式而彼此影响,在事实层面上,现实的东西能够被当作行为主体的信息而进行传递。  以对言语行为进行规范分析为己任的语用学要具有“普遍有效性”,就必须进一步探讨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这一点是哈贝马斯与其他语言哲学家的不同之处。“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是指“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

6、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这些有效性要求包括四种:真实性要求,即言说者的表达必须说出或提供听者可理解的某种东西:正当性要求,即言说者所选择的话语必须符合公认的规范,以使听者和言说者都能在公认的规范背景下达到“意见一致”或“认同”;真诚性要求,即言说者的表达必须真诚地表达出自己的意向,以使听者能信任他;可领会性要求,即言说者必须选用一个使言说者和听者能相互理解的“可领会的表达”,不过,这种有效性要求并不需要被主题化,因为可领会性是

7、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前三种有效性要求如果得到了理解,一种言语行为也就完成了。这四种有效性要求是普遍的,尽管它们在不同的言语行为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调或主题化,但缺乏其中之一,言语行为就可能被误解。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贡献仅仅在于对言语行为重新进行了分类,揭示出言语行为的最普遍有效性要求,那么,他只能算是个语言哲学家。但实际上,哈贝马斯并没有停留在这一层面上,而是将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用来考察和分析社会。在他看来,交往行为理论就是形式语用学的引申和发展。如果说,哈贝马斯的形式语用学理论旨在揭示出言语

8、行为的普遍有效性基础,那么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则是在形式语用学的基础上,将这些有效性基础进一步与具体的社会行为连接起来。  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标并使行为者彼此进行合作的行为才是交往行为。凡是不以理解为取向,而以成功为目标的行为就是策略(目的)行为,它主要包括目的——策略行为、规范调节行为和剧场行为等三种基本形式。协调社会行为主要有“理解”和“影响”两种机制,但这两种机制有着根本的区别。  “理解”是各方基于共同的理由,而就行为的目标、对象等达成一致,“能使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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