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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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对于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导读:[摘要]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商誉权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看法。一说主张商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一说主张商誉权是复合权,即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还有一说主张其为知识产权。本文认为,应当将商誉权的属性界定为知识产权:第一,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产;第二,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第三,商誉具有专有性且与各种信息有关;第四,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原则精神。  [关键词]商誉权法律属性知识产权  商誉权是商誉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所享有的专属权和不受侵害权。商誉权作

2、为一项民事权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对于商誉权究竟归属于哪一类民事权利,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商誉权法律属性的学说  目前,关于商誉权法律属性的学说,概括说来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人格权说  该学说将商誉权与名誉权等同,认为商誉权与名誉权一样,从属于人格权。对法人而言,法人的名誉权与法人的商誉权在本质上没什么差异,商誉权是名誉权的核心内容,商誉反映名誉,两个概念是统一的。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侵害权利的主体不同。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

3、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  (二)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  该学说实际上是一种复合权说,它认为商誉权具有人身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人格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竞合侵权,其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商品,表现为侵犯商品声誉;二是商誉主体,表现为侵犯商业信誉。当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商业信誉,而竞合侵犯商品声誉时,则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情况下,商誉侵权视为名誉侵权。该学说在承认商誉权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基础上,认为人格权学说的缺陷在于忽视了商誉权

4、的财产性,商誉权更主要的体现为财产利益上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誉的实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是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不具有物质形态,商誉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商誉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并且,商誉具有专有性并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内容,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似。另外,在实践中,商誉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已日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及保护。  二、对商誉权法律属性的深思  本文认为,应当将商誉权的属性界定为知识产权,理由如下:  (

5、一)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产  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或者说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在这个作用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而商誉的产生是由于商事主体在经营中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管理方式、优越的地理位置、不断的技术创新以及优秀的员工素质等使企业赢得了顾客的认可及好感,因此形成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认可和好感仅存在于顾客的头脑之中,不具有有形的物质形态。而且,从商誉的形成过程来看,商誉是经营者综合性创造劳动的结晶,凝聚了经营者的智力成果,应该

6、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似。商誉权具有财产性,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利益。商誉作为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在的品质声誉的认可和评价,能够给商事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商誉权也具有人格属性,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良好评价,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商事主体的经营声誉或者说是商事主体与顾客之间的良好关系的良好评价。它随着商事主体的建立而建立,总是和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

7、一起,离开了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无所谓商誉权。  (三)商誉具有专有性且与各种信息有关  商誉具有专有性。即商誉只能由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其他不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不享有商誉。某个企业的商誉只能专属于产生该商誉的企业,它不能脱离该企业而单独存在,也不能单独转让给其他人。而且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其本质是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品创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知识

8、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  (四)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原则精神  把商誉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原则精神,顺应商誉保护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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